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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国投资本:2017-2018年下属营业部、资管及信托三家主体涉及少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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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5 16:00: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国投资本:2017-2018年下属营业部、资管及信托三家主体涉及少扣缴个税事项,被处罚共计12.94万元

国投资本(600061.SH)于2019年12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三家子公司(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国投瑞银资本、国投泰康信托)2017-2018年涉及少代扣代缴个税等事项被主管稽查局罚款共计129445.49元。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文书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元)

4

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地税稽罚[2017]68号)

2017年12月8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不缴、少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065.7

10

国投瑞银资本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三稽罚[2018]2号)

2018年1月16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国投瑞银资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559.7

12

国投泰康信托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六稽罚[2017]26号)

2017年10月2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认定国投泰康信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5,820.09

小计

129,445.49

资料来源:公告、大力税手整理

《600061 国投资本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2019.12.3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gssh0600061&announcementId=1207206910&announcementTime=2019-12-31

一、重点问题

问题一、

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到的监管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的规定以及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一)事实情况说明及论证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及相关论证如下:(经大力税手筛选摘录大额涉税处罚)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文书号

处罚时间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元)

是否完成整改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4

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地税稽罚[2017]68号)

2017年12月8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不缴、少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罚款人民币33065.7元

是,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不构成。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被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明安信证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3)安信证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10

国投瑞银资本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地税三稽罚[2018]2号)

2018年1月16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国投瑞银资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罚款人民币20559.7元

是,国投瑞银资本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不构成。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投瑞银资本被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明国投瑞银资本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3)国投瑞银资本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12

国投泰康信托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地税六稽罚[2017]26号)

2017年10月2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认定国投泰康信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罚款人民币75,820.09元

是,国投泰康信托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清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

不构成。主要依据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投泰康信托被处以少扣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较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已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证明国投泰康信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3)国投泰康信托已经按时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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