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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越剑智能:存在以销售员和股东个人卡收取应收账款情况,20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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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9 00:23: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越剑智能:存在以销售员和股东个人卡收取应收账款情况,2015-2018年9月共收款1.16亿元——经保荐代表人核查,个人卡收取的货款具有真实性,且交易合同均是以公司名义签署并开具发票,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不存在偷漏税收的情况和税务风险


越剑智能(603095.SH)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部分货款收回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故存在以销售员和股东孙文娟的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取应收账款的情况,保荐代表人就货款真实性、会计处理合规性、及税务上是否存在漏缴税款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经保荐代表人确认,公司通过个人卡收取的货款(2015-2018年9月共收款11630.93万元)具有真实性。“报告期内,由于少数境内客户支付习惯、自身资金安排、银行账户暂未开立或境外客户外汇管制等原因,公司部分货款收回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2015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9 月,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6,416.62万元、3,146.53 万元、1,665.55 万元及 402.23 万元,占公司当期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3%、4.75%、1.54%及 0.41%,占比较小且逐年降低。”

保代项目组称,公司虽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况,但公司与客户的交易均是以公司名义与对应客户签署合同并开具发票,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不存在偷漏税收的情况和税务风险。

《603095 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附录》[2020.3.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39808&announcementId=1207402066&announcementTime=2020-03-25

问题二、关于个人卡和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销售员和股东孙文娟的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取应收账款的情况。

(1)请项目组详细列出几十张个人卡的收支分类金额,该等情况产生的原因与背景,分析该等货款的真实性,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涉及偷漏税收,是否有税务风险,发票合同对象是否一致,请说明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2)请项目组补充个人卡及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核查程序和证据,确保资金

链的核查能够形成完整的闭环,使资金流、货物流、单据流能够互相印证并吻合。请项目组亲自去调取个人卡收款的银行流水,未显示对手方的请追溯来源。第三方回款除了三方确认之外,请确认第三方与客户的关系。

【项目组回复】

(1)公司个人卡收支情况

一、个人卡收款情况产生的原因与背景

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部分货款收回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形,即客户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员工个人账户,再由公司员工转至公司账户。主要原因及背景为一方面公司所处行业中少数中小客户出于自身交易习惯和付款的便利性考虑,一方面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度尚未健全,公司为保障顺利收到货款所致。

二、个人卡的收支分类金额

报告期内,个人卡收取货款后一般在 1-3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划转的形式转入公司对公账户。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9 月,公司个人卡收款金额分别为 6,389.85 万元、2,524.77 万元、918.01 万元及 0 万元,占公司当期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9%、3.81%、0.85%及 0.00%,占比较小且逐年降低。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已完全杜绝个人卡收款行为。

三、通过个人卡收取的货款的真实性

个人卡收取的货款的真实性核查,包括对应收入的真实性和对应回款的真实性,项目组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一)对应收入的真实性

项目组针对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回款记录,查询销售合同、生产通知单、发运凭证及销售发票,并结合现场访谈、函证等方式,确认对应收入的真实性。

(二)对应回款的真实性

项目组针对报告期内公司个人卡回款记录,以销售回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为起点,追溯至公司银行对账单和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员工个人卡流水,查看该笔交易的实际付款人、付款金额、资金流入流出时间,核对公司记账的交易数据与银行对账单及个人卡流水记载的交易数据是否一致。

通过上述核查程序,项目组确认公司通过个人卡收取的货款具有真实性。

四、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是否涉及偷漏税收,是否有税务风险,发票合同对象是否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虽存在个人卡收款的情况。但公司与客户的交易均是以公司名义与对应客户签署合同并开具发票,公司在销售货物时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不存在偷漏税收的情况和税务风险。

项目组通过查询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回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走访客户等尽调手段核查发现:公司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上列示的购货方均为公司客户自身,不存在发票与合同对象不一致的情形。

(2)请项目组补充个人卡及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核查程序和证据,确保资金链的核查能够形成完整的闭环,使资金流、货物流、单据流能够互相印证并吻合。请项目组亲自去调取个人卡收款银行流水,未显示对手方的请追溯来源。第三方回款除了三方确认之外,请确认第三方与客户的关系。

报告期内,由于少数境内客户支付习惯、自身资金安排、银行账户暂未开立或境外客户外汇管制等原因,公司部分货款收回存在第三方回款的情形。2015年、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 1-9 月,公司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 6,416.62万元、3,146.53 万元、1,665.55 万元及 402.23 万元,占公司当期含税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03%、4.75%、1.54%及 0.41%,占比较小且逐年降低。

一、个人卡及第三方回款的相关核查程序

为确保与个人卡及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次核查工作以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回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员工个人卡流水及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对公账户银行对账单为基本核查资料,开展如下具体的核查工作:

(一)查询报告期内销售回款记账凭证,核对与其对应的销售合同、生产通知单、发运凭证、销售发票等原始凭证,并结合现场访谈和函证等方式确认销售交易的真实性。

(二)摘录公司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中涉及个人卡收款、第三方回款及现金收款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包括记账日期、凭证号码、凭证摘要、科目名称、借贷方金额、往来记载的客户名称、业务员名字、收款方式等。

(三)以销售回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为起点,追溯至公司银行对账单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员工个人卡流水,查看该笔交易的实际付款人、付款金额、资金流入流出时间,核对公司记账的交易数据与银行对账单及个人卡流水记载的交易数据是否一致。

(四)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员工个人卡流水为起点,进行逆向核查。关注是否存在客户支付的货款未转至公司账户的情形。

(五)针对第三方回款的交易记录,通过公开网络查询确认第三方付款人主要为客户的法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以书面的形式向客户和实际付款人确认其之间的关系、回款金额及回款资金来源。

二、第三方付款人与客户的关系

经公开网络查询客户工商信息,第三方付款人主要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余少部分为上述人员的配偶、亲戚或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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