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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税讯】吴通控股:因往期收购之孙公司未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原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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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4 01:06: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吴通控股:因往期收购之孙公司未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原自然人股东应支付其业绩补偿3,825.44万元、而拒不履行,经诉讼,近日收到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冻结存款3909.29万元


吴通控股(300292.SZ)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所收购之孙公司广州新蜂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325.44万元,原股东王明欢未完成其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互众广告”)所做出的“广州新蜂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2,500万元,若届时低于2,500万元,差额部分由王明欢补足。”的业绩承诺,王明欢需要向互众广告补偿3,825.44万元。鉴于王明欢拒不履行业绩承诺事项、公司提起了仲裁,近日收到了兰州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甘01执175号】,针对业绩补偿事项,最终裁定强制执行王明欢支付业绩补偿款、冻结王明欢存款3909.29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欢银行账户存款39,092,883.95元(其中含向案外人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38,254,365.95元,向申请执行人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0.00元、仲裁费332,131.00元,执行费106,387.00元),未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300292吴通控股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3.25】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1844&announcementId=1207398301&announcementTime=2020-03-25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业绩补偿暨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26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吴通控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孙公司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蜂”)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325.44万元,王明欢未完成其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所做出的“广州新蜂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不低于2,500万元,若届时低于2,500万元,差额部分由王明欢补足。”的业绩承诺。根据互众广告与王明欢签署的《增资协议》,王明欢需要向互众广告补偿3,825.44万元。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而后,互众广告多次要求王明欢按约补足差额,但均被其拒绝,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互众广告对王明欢拒不履行业绩承诺事项提起了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进展情况暨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

2019年8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截至该公告披露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尚未安排开庭审理日期。

2019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互众广告收到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关于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争议仲裁案开庭通知【(2019)沪贸仲字第12104号】,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定于2019年8月28日(星期三)下午在其所在地开庭审理本案。

2019年9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5)。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于2019年8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公司正在等待仲裁庭处理。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2019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王明欢向广州新蜂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8,254,365.95元、向申请人互众广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和仲裁费人民币332,131元。上述裁决所涉款项,被申请人王明欢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2019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广州新蜂业绩补偿事项暨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23)。截至该公告披露日,《裁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被申请人王明欢仍未履行支付义务。鉴于当时尚未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出具的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证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的材料尚不完整,申请人互众广告拟于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照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仲裁案件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鉴于被申请人王明欢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为此互众广告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外人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38,254,365.95元;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00,000.00元;

3、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裁费人民币332,131.00元;

4、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了兰州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甘01执175号】、《执行裁定书》【(2020)甘01执175号】。根据《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最终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明欢银行账户存款39,092,883.95元(其中含向案外人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38,254,365.95元,向申请执行人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0.00元、仲裁费332,131.00元,执行费106,387.00元),未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涉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概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若公司通过本次仲裁事项的强制执行收回上述款项,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由强制执行结果确定,目前尚无法准确估算。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事项强制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事项强制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本次业绩承诺补偿事宜存在补偿方无法完成业绩补偿承诺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4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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