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政策性搬迁涉税问题 因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目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将由政府收储并给予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是否免征增值税?(2)除土地使用权外其他补偿款(建筑物、构筑物、二次装修、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厦门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问题一,因政策性搬迁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免征增值税。问题二目前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内容:企业因政府建设需要,从政府部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要不要交增值税?补偿合同中列示的补偿项目有1、房屋补偿;2、装修补偿;3、设备搬迁补偿;4、地上附着物补偿;5、水电移机补偿;6、临时安置补偿;7、选择货币补偿奖励;8、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问以上各项补偿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姓名 lll111 提问时间 2018-05-11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若你司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金属于上述情形的收入性质,可以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归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补偿,目前政策并未明确属于不征税收入,另外从财税[2016]36号文有关征税范围的界定看,该种行为也不属于“非经营活动”;于是,如果经营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按照开具的发票金额征收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人 12366热线 回复时间 2018-05-11 19:3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