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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09:5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中国铝业:2015和2018年发行的两期中期票据,债券利息支出拟自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实施日起、适用永续债的税前扣除政策


中国铝业(601600.SH)于2020年5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于2015年、2018年分别发行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中铝MTN003)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8中铝MTN002),符合“64号公告”中永续债的范围,故自“64 号公告”施行之日起(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大力税手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601600中国铝业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2020.5.27】详细披露如下: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续债税务处理方法的公告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2018年分别发行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560065,债券简称:15中铝MTN003)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代码:101801190,债券简称:18中铝MTN002),符合“64号公告”中永续债的范围。

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现将公司发行的永续债适用税务处理方法公告如下:

公司发行的 15 中铝 MTN003、18 中铝 MTN002 符合“64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自“64 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司支付的上述债券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6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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