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鹭燕医药:各零售药店已就支付自然人房东的租赁费定期代开发票并缴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已适用了财税[2019]13号减免政策,自然人视同小规模),2016-2019年9月报告期内共计代缴税金1025.56万元——为自然人出租方代开发票并缴税的所得税处理亦合法合规 2020.7.21
鹭燕医药(002788.SZ)于2019年12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涉及自然人的情形中,在季度或者年度的相应时点,各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当地税务局统一为租赁费代开发票并缴税,缴纳的税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租赁方式经营药店而代缴的税费金额分别为273.79 万元、377.40 万元、300.65 万元和73.72 万元,2019 年1-9 月发生额较少主要是因为税金发票按税务要求年度汇总开具,公司在年底统一核算,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开具完毕。
鹭燕医药遂于2020年7月21日发布配股反馈意见,补充披露公司零售门店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涉及出租方为自然人的,该等自然人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租赁发票适用了财税[2019]13号减免相应的税费的优惠。且公司为自然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相关所得税处理亦合法合规。“公司下属各家医药零售企业代开租赁发票的纳税处理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下情形:第一,租赁发票的税费已经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第二,租赁发票的税费未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增处理。”
大力税手附:财税[2019]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7.6.2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各地文件
《鹭燕医药002788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2020.7.21】详细披露如下:
13、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人。如是,请说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以及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回复】
一、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人。如是,请说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以及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涉及自然人。
出租房涉及自然人的情形中,在季度或者年度的相应时点,各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当地税务局统一为租赁费代开发票并缴税,缴纳的税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租赁方式经营药店而代缴的税费金额分别为273.79万元、377.40万元、300.65万元和168.67万元,2019年发生额较少主要是因为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部分税费,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视同小微企业,开具租赁发票减免了相应的税费。
公司下属各家医药零售企业代开租赁发票的纳税处理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租赁发票的税费已经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租赁发票的税费未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增处理。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其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零售药店经营主体涉及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情形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了发行人承租药店时的开票方式、账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抽查了发行人代开发票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申报表并验证发行人对该事项的披露是否准确;查阅了税法对于代开发票的税务处理方式,检查发行人的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方涉及自然人,发行人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其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002788 鹭燕医药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2019.12.21】详细披露如下: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orgId=9900023613&announcementId=1207181749&announcementTime=2019-12-21
13、请保荐机构补充核查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人。如是,请说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以及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回复】
一、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是否涉及自然人。如是,请说明公司获得租赁发票的方式,是否存在代开发票的问题,以及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
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涉及自然人。
出租房涉及自然人的情形中,在季度或者年度的相应时点,各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当地税务局统一为租赁费代开发票并缴税,缴纳的税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其中,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公司租赁方式经营药店而代缴的税费金额分别为273.79 万元、377.40 万元、300.65 万元和73.72 万元,2019 年1-9 月发生额较少主要是因为税金发票按税务要求年度汇总开具,公司在年底统一核算,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前开具完毕。
公司下属各家医药零售企业代开租赁发票的纳税处理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第一,租赁发票的税费已经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租赁发票的税费未包含在发票金额中,相应医药零售子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增处理,个别门店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无需调整。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其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二、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就零售药店经营主体涉及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情形访谈了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了发行人承租药店时的开票方式、账务处理以及所得税处理;抽查了发行人代开发票的原始凭证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申报表并验证发行人对该事项的披露是否准确;查阅了税法对于代开发票的税务处理方式,检查发行人的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通过租赁方式经营药店时,出租房涉及自然人,发行人为出租方代开了发票并履行了相应的税费缴纳义务,其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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