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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ST环球:孙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其供应商先于美国加州法院提交诉状、追索孙公司649.4万美元货款及利息,又因禁令诉请被驳回、供应商即从加州法院撤诉再诉至宁波中院,宁波中院判处孙公司支付供应商货款4370.46万元外加利息损失
*ST环球(600146.SH)于2020年9月18日发布公告,披露近日,商赢环球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19)浙02民初875号判决书,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星盈亚洲有限公司与供应商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兄弟公司曾于2019年7月23日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并将星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烨歆公司以及公司列为被告,涉案金额约人民币43,704,620元,经审理,宁波中院判处,孙公司星盈公司支付兄弟公司货款人民币43,704,620元,并赔偿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此前,兄弟公司曾于2019年4月23日向美国加州法院提交诉状,主张星盈公司支付6,494,000.98美元货款及利息。兄弟公司又于2019年5月1日向加州法院提出扣押或签发临时保护令诉请(禁令诉请),请求加州法院冻结其所发现的Complete Clothing Company,Inc.拟向星盈公司所支付的超过7,000,000美元的货款,加州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做出判令,驳回了兄弟公司的禁令诉请,并于2019年8月6日接受兄弟公司就此案的撤诉请求。
《*ST环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9-18】详细披露如下: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20-09-18/600146_20200918_2.pdf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43,704,620元(不含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87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孙公司Star AceAsia,LTD(中文名:星盈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盈公司”)的供应商宁波兄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Los Angeles,以下简称“加州法院”)提交诉状(Complaint),主张星盈公司尚有6,494,000.98美元货款未予支付,要求星盈公司偿付该笔货款及利息(按照法定利率计算)。兄弟公司又于2019年5月1日向加州法院提出扣押或签发临时保护令诉请(Application for Right to Attach Order and Order for issuance of Writ of Attachment or, in the alternative, forissuance of Temporary Protective Order,以下简称“禁令诉请”),请求加州法院冻结其所发现的Complete Clothing Company,Inc.拟向星盈公司所支付的超过7,000,000美元的货款。加州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做出判令(Order),驳回了兄弟公司的禁令诉请,并于2019年8月6日接受兄弟公司就此案的撤诉(Dismissal)请求。
2019年7月23日,兄弟公司向宁波中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并将星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烨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歆公司”)以及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判令:一、星盈公司支付欠款6,494,000美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判令烨歆公司、公司对星盈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兄弟公司明确第一项诉请为:要求星盈公司支付货款6,49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3,704,620元(按照2019年3月12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6.73计算),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按照人民币同期贷款市场基准报价利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和2020年8月25日披露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0)、《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51)。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
经审理,宁波中院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
一、被告星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兄弟公司货款人民币43,704,620元,并赔偿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兄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194元,由被告星盈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兄弟公司、被告烨歆公司、被告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星盈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中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初875号】。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8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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