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海象新材:实控人曾因虚开获刑五年(2003-2008),自执行完毕距其2013年末复职已逾五年,故报告期内董监高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海象新材(003011.SZ)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招股书,披露2004年1月,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3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执行完毕)。王周林自2013年12月复职,已逾五年,故王周林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
大力税手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周林和王淑芳。
《海象新材0030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20.9.17】详细披露如下: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004年1月,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周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3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王周林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晶美有限执行董事;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任晶美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海象新材董事长、总经理。
王周林刑期已于2008年6月20日执行完毕,距2013年12月已逾五年。王周林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不适用《公司法》146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王周林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除上述犯罪行为外,王周林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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