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通威股份:披露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光伏电站已上网售电,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与行业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符合准则规定
通威股份(600438.SH)于2020年9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光伏电站已上网售电,电价补贴收入的确认原则,系根据电网公司确认的上网电量同时确认脱硫电价、补贴电价收入。具体而言,根据不同地区电网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依据电网公司出具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网电量,按月确认收入。且该处理方式与行业可比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名称 | | | 在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发电,与发电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 | 电站并网发电,通过电力公司规定的连续无故障运行时间后,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送电量单据确认收入 | | | | | | 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发电,取得电网公司结算单时确认收入 | | 根据合同约定将电力输送至国家电网指定线路,每月月底按照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费结算单中确认的抄表电量及电价(含电价补贴)确认收入 | | | | 光伏电站已上网售电,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 |
《通威股份600438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修订稿)》【2020.9.15】详细披露如下:
四、说明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仅对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进行收入确认,测算对申请人三年一期主要经营指标的具体影响
(一)说明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2017-2019年度,公司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2020年1-6月,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报告期内,《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变化对公司光伏业务收入确认基本无影响。
在光伏发电业务中,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为:光伏电站已上网售电,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
2、补贴电价收入的确认时点、确认依据
(1)确认时点
2013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明确:“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因此,光伏电站的应收补贴电价,自光伏电站并网投运即享有。
对于补贴电价,公司依据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电价批复文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等确认,确认依据充分。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为相关补贴项目实施的前提,在项目建设前已发布或取得。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发电后,公司根据电网公司确认的上网电量同时确认脱硫电价、补贴电价收入。具体而言,根据不同地区电网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依据电网公司出具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网电量,按月确认收入。
(2)确认依据
根据财政部2012年12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已依据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电价批复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等确定补贴电价,依据电网公司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网电量确定上网电量,从而确认补贴电价收入。
公司并网发电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电网公司,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电能实施控制。公司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电价包括基本的脱硫电价和并网时点相关政策规定的补贴电价。经电网公司确认后,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收入及应收账款确认条件。
3、暂未纳入补贴清单但确认补贴电价收入的项目符合进入补贴清单的条件,进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补贴金额和数量可以合理预计2020年3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该通知提出“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并对纳入首批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截至目前,公司暂未纳入补贴清单的光伏电站项目中,平价项目无需申请纳入,其他项目均已完成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处于纳入补贴清单的审核中、或需在后续批次申请纳入。结合现有政策及相关项目实际情况,预计进入补贴清单只是时间问题,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补贴电价依据补贴政策、中标电价等确定,发电量为并网售电后电网公司确认的上网电量,因此补贴金额和数量可以合理预计。
4、与行业可比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部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与行业可比公司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综上,公司的发电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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