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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可以线上办理和查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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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00:1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可以线上办理和查询啦

日期:2020-09-01 09:39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

  深圳实现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经办模式,参保人和参保企业到全市81个社保服务点都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现线上办理和查询。

  做好参保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服务的重要内容。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线下实现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经办模式,参保人和参保企业可以到全市81个社保服务点任何一个都能办理,线上实现以网页服务、微信平台、自助服务终端为阵地的“互联网+经办服务”智慧社保服务模式,方便快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入:一是没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法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二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深圳的。

  养老保险转出条件以异地社保机构审核为准,如已打印参保缴费凭证或者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转移申请,并且异地社保机构发送同意接收联系函的,均可办理转出。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提醒,广大参保人不要急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是终生保留的,社保转移产生的影响,主要在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在待遇领取地确定前无需频繁转移。


  不可办理养老保险转入的情形:在跨省接续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人员(注:2010年1月后在广东省内首次参加养老保险,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不可办理养老保险转入。

  转入程序:

  参保人来深就业或者深户人员回来深圳,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的,除了可以由本人或者参保单位到全市任一社保服务厅办理,现深圳市社保局已实现网上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入业务,无需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通过网上经办系统,填写申请信息上传影像材料,实现足不出户线上办理。

  从省外转移到深圳的,还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http://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功能,填写转移申请信息,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本人身份后即可办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的信息和结果,可通过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和个人服务系统查询。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员工养老保险接续(转入)结果。参保人可登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官网(网址:http://hrss.sz.gov.cn/szsi/),通过政务服务中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了解简单的转移进度;也可通过本人实名登社保局个人服务系统(网址:https://sipub.sz.gov.cn/hspms/)、“深圳社保”微信公众号后进行查询详细转移接续进度和信息表。


http://hrss.sz.gov.cn/szsi/sbjxxgk/gzdt/content/post_8047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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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9-29 00:27:14 | 只看该作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社厅发〔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六、退役士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补缴认定等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同时做好退役士兵人员标识。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传递相关表单和文书,减少无谓证明材料。要提高线上经办业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手机APP等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跨层级、跨业务涉及的相关数据和材料要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对可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向转入地提供的书面承诺书、相关法律文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提供,原则上由转出地负责。其中,转出地与补缴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补缴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由转出地提供。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规定,规范经办流程,严格内部控制,确保依法依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核查转移接续业务中存在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季度利用大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疑似异常数据和业务的,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报部社保中心;未发现异常数据和业务的,作零报告。发现疑似转移接续造假案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社保中心进行核实。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进行抽查。

    十、要加强对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等行为,防控基金风险。对地方违规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不实书面承诺书、参与伪造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相应时间段养老保险关系,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格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9日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201910/t20191010_336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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