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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8 15:3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汇创达:2015年整体变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自然人股东个税210万元,获准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汇创达(300909.SZ)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创业板IPO法律意见书,披露2015年1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至2,700万元,涉及自然人股东李明、董芳梅分别应缴纳个税189万元、21万元,认为符合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情形,并于2016年获深圳宝安地税局允许、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2016年1月7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深圳市宝安区地税局出具的《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协调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函》(深上市办字[2016]651号),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力税手注:汇创达于2016年3月29日挂牌新三板,5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汇创达30090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0.10.30】详细披露如下:

(七)对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补充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缴纳所得税情况如下: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其他股权转让、增资过程中均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缴纳所得税及发行人代扣代缴的情形。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2016年1月7日,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深圳市宝安区地税局出具的《深圳市上市培育办关于协调深圳市汇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函》(深上市办字[2016]651号),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按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1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出具《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宝石岩受执[2016]186号),对上述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延缓纳税事项进行备案。

汇创达的发起人李明、董芳梅已出具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经核查,发行人历次分红过程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已由发行人、众合通完成代扣代缴,发行人整体变更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所得税事项已依据相关该规定办理相应缓缴手续,上述事项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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