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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案例] 【证监局监管】神州长城2017年以虚假保理业务(将2.32亿元的应收账款折扣转让、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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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1 23:37: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监局监管】神州长城2017年以虚假保理业务(将2.32亿元的应收账款折扣转让、融资2.01亿元),虚增当年净利润3573.76万元,年审机构因未执行适当审计程序,事务所及两名CPA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公告,披露神州长城曾于2017年将2.32亿元的应收账款折扣转让、融资2.013亿元,实质为虚假保理、虚增当期净利润3,573.76万元行为,审计机构立信事务所因未分析转让的2.32亿元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未关注保理业务的商业合理性;未执行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是否已就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深圳证监局认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大力税手注:根据神州长城于2019年10月16日发布的《*ST神城000018关于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神州长城2017年存在利用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虚增利润3,573.76万元事宜。“2017年12月14日,公司和深圳前海石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泓保理”)签订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公司将2.32亿元的应收账款折扣转让给石泓保理,折扣率为86.76%,融资总额为2.013亿元。该业务并不是真实的保理业务。保理公司的资金实质大部分由公司提供,实质亦未向业主方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业主方亦未将工程款付给石泓保理。2.013亿元的融资款是公司以自有资金2亿元和大股东个人资金130万元通过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安鲁莱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给石泓保理,石泓保理又转回给神州国际。公司财务人员在收到石泓保理款项时,终止确认2.32亿元的应收账款,达到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目的,虚增了公司当期的净利润,虚增金额约为3,573.76万元。”


资料来源:《*ST神城000018关于信息披露自查及整改措施的公告》【2019.10.16】

附:深圳局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17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4号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廖家河、冯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2017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识别的舞弊和特别风险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对审计发现的神州长城2017年12月处置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大额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出借等存在舞弊风险的事项追加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你们将货币资金等科目识别为特别风险,但设计的审计程序未涵盖大额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审计程序不充分。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针对保理业务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分析转让的2.32亿元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未关注保理业务的商业合理性;未执行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是否已就债权转移事项通知债务人。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未针对财务资助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

你们未设计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确认神州长城6.06亿元财务资助是否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

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相关规定,现提醒你们: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1月16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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