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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杂项] 【上市公司资讯】天赐材料:公司起诉纽曼精细化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近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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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7 09:0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资讯】天赐材料:公司起诉纽曼精细化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近期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其相关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

天赐材料(002709.SZ)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公司诉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判决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天赐材料002709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12.23】详细披露如下: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根据法院裁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截至本公告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判决已生效;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已出终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驳回了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具体内容见本公告。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3、公司及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请求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万元。(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件: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因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如本次判决结果在未来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最终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5、被告人华慢、刘宏、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华慢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刘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朱志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受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提出了分案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初658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7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73民初216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

二、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公司、九江天赐以及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2017年6月30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30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00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800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93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主张赔偿权利,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涉及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分案审理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判决事项,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上诉请求,驳回了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的上诉请求。如本次判决结果在未来得到有效执行,将对公司期后利润有积极影响,最终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判决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3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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