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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长江绿海:因往期取得不合规的收据或与业务无关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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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7 09:1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长江绿海:因往期取得不合规的收据或与业务无关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及通过不在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主体进行捐赠,近期被稽查局纳税调增、追缴2016-2018年所得税2.99万元

长江绿海(833382.OC)于2020年12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2020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公司2016-2018年印花税0.74万元、所得税2.99万元。其中,所得税纳税调增事项系因公司取得不合规的收据或收到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无关,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共调增2016年--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0.66万元;此外,公司2016年通过四川省宜宾县慈善总会捐赠款10万元,因其不在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故不得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10万元,上述两项共计造成2016-2018年共计少缴所得税2.99万元。

《长江绿海833382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2020.12.21】详细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的日期:2020年12月17日

生效的日期:2020年12月9日

作出主体:昆明市税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理

涉嫌违规主体: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000719410393G)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事实:

公司2017年2月签订为期两年的租赁苗圃合同,未按期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纳印花税120.90元;2016年-2018年度签订器械租赁合同,未按期缴纳印花税,造成2016年度少缴944.02元,2017年少缴印花税6,218.15元,2018年少缴印花税83.71元。昆明市税务局通过检查公司账簿资料发现:取得不合规的收据或收到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无关,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754.00元,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7,382.40元,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7,468.85元;四川省宜宾县慈善总会不在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公司2016年通过四川省宜宾县慈善总会捐赠款100,000.00元,不得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100,0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造成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7,103.36元,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74.64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607.74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5.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的规定,限期补缴2016年少缴印花税1,064.92元,2017年少缴印花税6,218.15元,2018年少缴印花税83.7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规定,限期补缴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103.36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74.64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2,607.7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的规定,四川省宜宾县慈善总会不在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该项捐赠支出不得扣除,限期补缴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5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官渡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正在筹集款项完成上述税款的补缴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收处理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税收处理对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额影响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因对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将加强学习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工作疏忽,加强对发票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1日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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