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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税讯】远信工业:2017年被稽查追缴2014-2015年增值税、所得税共4.81万元、并以偷税认定处罚2.4万元——其中,2015年发生鱼池工程费2.6万元及购买观赏鱼6.39万元、进行了税前一次性列支,稽查局认定应资本化处理、被纳税调增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2017年被稽查局追缴2014年和2015年共少缴增值税32,774.94元和企业所得税15,288.13元,并以偷税认定罚款24,031.55元。公司称,该处罚系因经办人员对于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存在理解性偏差而导致的税款的少缴行为。
其中,公司于2015年支付鱼池工程建造费用金额是26,000.00元及购买观赏鱼金额63,920.00元,公司将上述费用进行税前一次性列支,而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笔费用应进行资本化处理,故调增当年度应税所得额89,920.00元。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0-12-24】详细披露如下:
三、公司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
(一)税务违规事实及原因
2017年1月25日,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新昌国税稽罚[201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发行人2014年和2015年共少缴增值税32,774.94元和企业所得税15,288.13元,决定追缴发行人上述少缴的税款,并对发行人处以罚款24,031.55元。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14年购进货物配电箱、低压柜用于新厂房建设,总价税合计225,568.64元,总金额192,793.7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2,774.94元。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上述设备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此外,公司购进上述设备原按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10年)计提折旧,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应按建筑物的折旧年限(20年)计提折旧,且建筑物是在2014年12月份由“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应在2015年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应调增2014年度应税所得额4,400.00元、2015年度应税所得额7,600.89元。
公司于2015年支付鱼池工程建造费用金额是26,000.00元及购买观赏鱼金额63,920.00元,公司将上述费用进行税前一次性列支,而当地税务局稽查局认定该笔费用应进行资本化处理,故调增当年度应税所得额89,920.00元。
综上,发行人应补缴增值税32,774.94元,调增2014年度应税所得额4,400.00元、调整2015年度应税所得额97,520.89元,对应2014年度补缴所得税660.00元,2015年度补缴所得税14,628.13元。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少缴的增值税32,774.94元处0.5倍罚款计16,387.48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5,288.13元处0.5倍罚款计7,644.07元,共计罚款24,031.55元。
(二)整改及风险消除情况
发行人本次受到行政处罚系因经办人员对于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存在理解性偏差而导致的税款的少缴行为。发行人已及时缴纳了少缴的税款和罚款,并积极对税务缴纳行为进行了整改,相关税务违规及处罚风险已经消除。发行人承诺在今后的税务工作过程中,更加注意税务工作的规范性、严谨性,遇到类似问题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做好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确保公司每月(季)按税法规定足额计提各种税费;每月(季)按税局规定时间依法足额缴纳各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处罚为该款规定中的较低的处罚金额,且该款规定未明确此次处罚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新昌县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被处罚行为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且已经积极改正,该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披露情况外,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社保、外汇管理、质量监督、住房公积金、商务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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