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公司税讯】楚江新材:子公司因收受虚开专票并列支,转出增值税进项1360.94万元、补缴了所得税及滞纳金共3998.14万元,税局认定,超5年期的少缴所得税款不予追征,少缴增值税事项(认偷)已超五年、故不予处罚
楚江新材(002171.SZ)于2021年6月25日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清远楚江于2012年至2013年与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13,609,418.89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元。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3月开始对子公司进行检查,最终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事项梳理如下:
1)、转出增值税进项1360.94万元。清远楚江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72,188.38元。清远楚江于2019年已转出进项税额13,609,418.89元。
2)、补缴所得税1265.97万元(少缴2012年的所得税因超期不予追征)。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80,055,405.81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税局认定,清远楚江少缴所属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缴所属期 2012 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补缴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12,659,666.12元。
3)、加征滞纳金2722.17万元。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7,221,744.33元。
4)、超5年期、不予处罚。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依照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已构成偷税,但依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已超出五年期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5)、补税及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未进行追溯调整。公司称,清远楚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清远楚江于2019年已转出进项税额13,609,418.89元。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预计将减少2021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39,881,410.45元(其中补缴税款12,659,666.12元,滞纳金27,221,744.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4.54%。
《楚江新材: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6-25】详细披露如下:
楚江新材: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6月24日,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清远楚江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楚江”)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一稽处﹝2021﹞6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税一稽不罚﹝202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1、2012年至2013年,清远楚江在与天津定时金属材料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并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13,609,418.89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 元。造成 2012 年 12 月至 2013 年 4 月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72,188.38元。同时上述发票涉及货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80,055,405.81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2、2011年至2014年清远楚江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无锡汇翔精密冲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并已申报销售收入。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426,339.28元,税额合计1,432,477.69元。
(二)处理决定
1、补缴税款
清远楚江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定时公司取得的8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清远楚江已于2019年10月10日自行转出进项税额13,609,418.89元,本次检查应补缴增值税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08,282.57元,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272,188.38 元。应调增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30,385,245.45元,调增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49,670,160.3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清远楚江少缴所属期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发现时已超过五年期间,不予追征少缴所属期 2012 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补缴 2013 年度企业所得税12,659,666.12元。
2、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清远楚江未按规定期限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除限期追缴外,按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限清远楚江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3月12日起对清远楚江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清远楚江于2012年至2013年与定时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定时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80,055,405.81元,税额合计13,609,418.89元,价税合计93,664,824.70元。清远楚江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
上述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13,609,418.8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2,659.32元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结束时间到被税务机关发现时间已超出五年期限,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清远楚江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清远楚江于2019年已转出进项税额13,609,418.89元。本次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预计将减少2021年上半年度净利润约39,881,410.45元(其中补缴税款12,659,666.12元,滞纳金27,221,744.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4.54%。
3、上述违法事实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目前清远楚江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截止2021年3月31日,清远楚江总资产138,962.62万元,净资产58,207.64万元,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净利润1,911.57万元(未经审计数)。本次税务处理对公司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影响。
4、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第14.5.2条和第14.5.3条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5、公司对本次涉税事项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
近十年来随着公司规模和体量的不断增强,管理基础和内控建设不断完善,总部对子公司的管控能力持续增强,公司将吸取本次涉税事项的教训,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持续做好管理基础提升和内部控制强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
2、《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税务处理决定书》
......
blob.png
附件二:《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blob.png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259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