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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上海财政局访谈主题新收入、新租赁准则实施后的税会处理(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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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8 16:29: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主持人

网友庄庄提问:企业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成绩而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应计入哪个科目?

董惠良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主持人

网友cpaer提问: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贡献收到的奖励计入了“其他收益”账户以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董惠良

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

网友云朵提问:能否说明“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区别吗?

董惠良

“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共同点都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其区别在于:“应收账款”是随时间的流逝企业具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收账款”面对的风险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虽然“合同资产”也意味着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但不是无条件收取对价的权利。因为,“合同资产”除了面对客户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如企业自身能否完成履约义务的履约风险。 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分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后,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有用性大幅度提高,因为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更准确地辨别企业所面对的不同风险。

主持人

网友管力提问:“合同资产”要计提减值准备吗?减值准备是否也计入“信用减值损失”?

董惠良

“合同资产”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应当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因为“信用减值损失”是针对客户违约风险而言的。但“合同资产”除了需考虑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以外,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导致的风险,如企业自身的履约风险等,所以不能计入“信用减值风险”,而应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主持人

网友欢欢提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客户的对价是应收票据,如果企业准备以该票据贴现融资,按准则规定计入了“应收款项融资”后是否意味着该票据以后一定要用于融资。

董惠良

不是的,财政部财会[2019]6号文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条件之一是:“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可以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不转让或不用于融资,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其中的“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可以理解为在票据到期前转让或用于贴现融资等。所以收到的商业汇票计入了“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后并不意味着非得转让或贴现融资等,而不能持有至到期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主持人

网友相对而言提问:在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或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付款额,如果合同对价(租赁付款额)包含增值税,是否要考虑增值税的融资成分?

董惠良

不需要考虑,基于两点理由,理由一:收入准则(租赁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考虑企业或客户与税务当局的关系;理由二:增值税是价外税,严格的说企业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对价(租赁付款额)应当将价外的增值税因素排除在外。


主持人

网友泉水叮咚提问:将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考虑后,万一与按可变对价做出的判断与实际发生情况不一致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

如果该项交易在年度内了结,不会产生问题,比如支付条件为1/20,应收账款和收入都按客户在2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后,可能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客户在20天内付款,客户获得了现金折扣,与初始确认的估计一致,会计不需要进行调整。企业的利润总额与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一致的,但是在扣除项目上可能有所区别,企业是收入确认减少了合同金额的1%,而税法是作为融资的理财费用扣除的。 情况二:客在20天以后客户按合同总价款付款,企业未获得现金折扣,与初始确认的估计金额不一致,则会计应当将该1%的现金折扣调整增加收入,与税法也不产生矛盾。 如果该业务的20天付款期是跨年度的,客户在下一年度付款时按超过了20天后的合同总金额支付货款,与初始确认的估计不一致,则需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但是,企业在处理这一类业务时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并结合影响可变对价的因素进行合理的估计和判断。确定的交易价格,应当是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主持人

网友Ali提问:企业将收到的商业汇票计入了“应收票据”科目以后,是否意味着只能持有至到期,而不能在到期前发生转让或贴现融资等行为?

董惠良

不是的,在票据到期前可以转让或用于贴现融资。虽然如此,企业在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应当准确判断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尽可能避免按业务模式分类后的状况与未来实际发生的业务状况不一致的情况。

主持人

网友翡翠湖提问:能否明确一下“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的区别与联系。

董惠良

两者的共同点是,都与合同相关。 区别在于: 一、“合同履约成本”的与合同相关,即指“当前”已取得的合同又指虽然“当前”未取得但“预期”会取得的合同。而“合同取得成本”是“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很显然只指“当前”已经取得的合同,而不包括“预期”将取得的合同。 二是、“合同履约成本”,与未来的履约义务密切相关,是合同约定履约义务的一部分,是为了履行履约义务而发生的成本。如运输费用就是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运输义务时发生的费用。而“合同取得成本”与约定的履约义务无关,仅仅是为了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如合同佣金,只有在企业取得了合同,企业才会发生这笔佣金,没有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这笔佣金,佣金的发生与企业未来履约义务无关。又如,企业对获得大额合同做出贡献员工的奖励,也是属于这种情况。

主持人

网友Liza提问:“合同履约成本”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什么影响?

董惠良

对运输费而言,原准则规定与所得税法是一致的,都是作为“销售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但是,运输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以后,由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改为“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就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了,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合同履约成本”所包含的内容在不同行业可能有所不同,是否所有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都会像运输费那样与所得税法产生差异,要做具体分析。比如,在建造合同中产生的“合同履约成本”可能与税法是保持一致的。

主持人

网友财务孙提问:是否所有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的销售佣金都可以税前扣除?

董惠良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准则已经很明确了,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销售佣金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否则不允许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因此,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就产生了两种情况,符合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销售佣金,现行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是先确认资产,再“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如果销售佣金不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则产生永久性差异。

主持人

网友好天气提问: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预收客户的款项,由“预收账款”科目改为“合同负债”科目以后,什么场合使用“预收账款”科目?

董惠良

根据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合同负债”是指已收或应收客户款项,但履约义务尚未完成的款项,换言之,“合同负债”是与企业营业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但是,企业除了与营业收入相关的预收款项以外,还可能存在与营业收入不相干的预收款项,如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预收客户的款项,收到的预收款项因为与企业营业收入无关,则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主持人

网友心飞翔提问: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负债”不包含增值税,原预收账款科目在执行新收入准则时将其转换为“合同负债”时,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董惠良

在将“预收账款”按新收入准则规定转换为“合同负债”时,按相应的增值税率将其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主持人

网友窗户提问:本人所在的公司是专门为整车厂生产汽车配套零部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生产模具,有些模具只能用于某配件,不能用于其他配件的生产,合同终止该模具就报废了。按原准则,该模具如价值不高,作为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高的,作为固定资产,分期计提折旧。实施新收入准则后,如何进行核算?

董惠良

该模具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核算,因为该模具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模具与配件合同直接相关、该模具是企业未来制造配件必不可少的资源、该模具的成本随配件的销售能够收回。此外,该模具的消耗过程与配件收入的实现密切相关,所以应当“与该资产(模具)相关的商品(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营业成本)。” 修订后收入准则的这一规定可以准确计算该配件的销售毛利(毛利率),而且基本消除了企业通过调整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调节利润的空间。 如果该模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不管是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势必造成摊销时毛利(毛利率)下降,摊销过后毛利(毛利率)上升。导致配件销售的毛利(毛利率)失真。如模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管采用哪种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都与配件收入的实现无关,配件销售毛利(毛利率)也是失真的。 模具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后,采用与模具相关的配件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成本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与税法规定的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等的规定不一致,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主持人

网友4399提问: 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

如果小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如果小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减免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主持人

网友名字正在加载中提问:我公司销售商品收到对方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之后我公司又将这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转让其他的债权方,会计分录应该如何处理?

董惠良

收到票据时,因为该票据到期之前要用于背书转让(融资行为)所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涉及的会计科目是“应收款项融资”。 票据用于背书转让时,即使是银行承兑汇票,也要根据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将该票据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类票据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此类票据背书转让后,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融资”。第二类是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一些城商行承兑的汇票),此类票据背书转让后不影响追索权,与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没有转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得终止确认“应收款项融资”,贴现或背书取得的资金确认一项负债。 此外,针对企业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商业票据作为“应收票据”或“应收款项融资”后,因部分应收票据的出票人未履约,上市公司将其重分类为“应收账款”的做法,监管报告明确指出:对于此类应收票据,如果上市公司未改变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不得由于出票人未履约等原因随意变更金融资产类别,未履约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不得重分类,但要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主持人

网友Rooboo提问:我公司有多项经营业务,其中包括这次免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也有其他不免增值税的收入。免税收入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我怎么区分呢?

董惠良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要根据合同约定及业务性质识别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后确认相应的收入。 对税收而言,免增增值税属于优惠事项,增值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其次:进项税按如下方法处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主持人

网友勇月提问:本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中有客户在当年年底达到一定的采购数量后进行结算返点、次年以货币方式兑现返利的约定。这一类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

这一类业务,涉及到收入准则所说交易价格中的应付客户对价,但是客户能否达到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是一个不确定事件,所以又涉及到可变对价的问题。在实务处理中是否可以采取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按可变对价的规定处理,销售返点部分在满足“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预计不会发生重大转回”这一限制条件下,估计其最佳估计数,在确认收入时,按合同价款扣除该最佳估计数的余额确认收入。 二是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对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当年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根据年底的结算结果在次年返利支付现金时,冲减次年的销售收入。

主持人

网友福中福提问:对于企业售出的预售卡,如何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董惠良

企业售出预售卡收到的款项,计入“合同负债”科目,但是,“合同负债”不含税,而销售预售卡收到的款项是含税的,所以应当将收到款项中的增值税分离出来后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待客户实际购买商品时,将确认的销项税额由“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列示。 如果出售预售卡的商家销售的商品涉及不同的税率,则商家要合理估计预收款中的增值税额,实际消费情况与预计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续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要根据最新信息对“合同负债”和增值税的金额进行重新估计。并将重新估计的结果,调整“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和“合同负债”科目。



http://czj.sh.gov.cn/zys_8908/hdjl_9149/zxft_9164/20210617/3954afd5c17d4159ad32f8ddc2eda10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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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1-6-28 17:27:47 | 只看该作者

访谈时间:2020年10月29日(周四)14:00-16:00
访谈嘉宾:董惠良
嘉宾简介:《企业会计准则》之收入准则应用及案例解读(2020年10月29日)



主持人

用户小智提问:修订后收入准则中的“合同折扣”是不是就是原来的“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董惠良

不是的,修订后收入准则第二十三条指出“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有点类似于“商业折扣”,但不是“现金折扣”。

主持人

网友芗橼提问:企业统借统还为业务中,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贷款利息 的具体财务处理是怎样的?是冲减财务费用,还是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如果确认了收入,成本怎么匹配呢?

董惠良

统借统还中的利息并没有改变这是融资行为中的费用(收益)性质,与“其他业务收入”无关。子公司从集团公司借入资金的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集团公司从子公司收到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合并报表时抵消。

主持人

网友见山提问: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哪个“会计准则”?谢谢

董惠良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可以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也就是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符合300号文中划型为小微企业的企业。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需要注意的是,300号文中的“小企业”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某企业可能因为是300号中定义的小企业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但不一定符合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所以尽管该企业在会计上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纳税上很可能还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

主持人

网友金山提问:或有对价如何确认收入?

董惠良

提问中的或有对价涉及确认收入(还有其他形式的或有对价)。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中,或有对价实际上就是可变对价。按修订后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也就是说可变对价的收入确认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期望值,如果合同存在多个结果,采用期望值确认收入;二是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如果合同只存在两个结果,则采用这一方法。

主持人

用户缓缓提问:收入准则修订之前,销售佣金是作为当期损益处理的,但修订后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将销售佣金作为增量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这对企业的利润有什么影响?

董惠良

在收入准则修订前,无论合同的履约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企业都是将销售佣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合同履约期间一年以内的销售费用做为发生当期的损益,这与原准则一致。但是将合同履约时间超过一年销售佣金资本化为“合同取得成本”,并按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意味着与原收入准则相比,修订后准则因为销售费用资本化为“合同取得成本”导致当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而在后期的摊销过程中,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导致费用增加、利润减少。

主持人

网友一个大人物提问:能否解释一下“合同履约成本”这一会计科目的含义?

董惠良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增加了“合同履约成本”这一会计科目,以产品生产企业经常要用到的“模具”为例。一般情况下,与客户合同无关的通用模具依据其价值量的高低或者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或者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前者按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等摊销摊销其价值,后者以折旧方法摊销其价值。 但是,还有一类模具,是根据客户合同定制化产品的要求制作的,模具只能用于客户的定制化产品,无法用于其他客户的合同。这类模具的制作成本就与“合同履约成本”相关。 首先:模具制作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与合同直接相关,没有客户合同就不会发生这些模具制作费用; 其次,制作成型的模具是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没有模具企业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 再次,履约义务完成收回的对价覆盖了模具的制作成本,模具成本收回。 最后,这一类模具制作成本的摊销与通用模具的摊销方法不一样,它是以与模具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而不是以折旧方式,也不是以一次摊销、五五摊销的方式摊销。 上述几点意味着,这一类模具没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且满足准则二十六条规定的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不论是模具费用、包装物费用、运输费、平台搭建费和测试费等等费用,只要与合同相关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又没有其他会计准则规范,这些费用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处理。

主持人

网友花花壹提问:承包商将完工项目交付客户后,被客户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在客户实际支付前应当如何处理?

董惠良

客户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的质量保证金意味着企业虽然已经将完工项目交付给了客户,但是企业还有质量担保的履约义务没有完成,在质量担保义务完成之前,质量保证金是企业的应收款项,但不具备无条件收款的权利,按修订后准则的规定应当作为“合同资产”处理。在质量担保期满,企业的质量担保履约义务完成时,按实际情况将其转入“应收账款”,或者按客户实际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

主持人

网友科科提问:能否说明一下“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异同点。

董惠良

共同点:都是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权。 不同点:“应收账款”是企业无条件收款的权利,随时间流逝即可向客户收取的对价,企业面对的风险是因客户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 “合同资产”虽然也是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但不是“无条件”。“合同资产”这一债权,除时间流逝因素之外,收款权利还取决于其他因素,除了要面对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以外,还可能有其他风险,如企业自身能否完成履约义务的履约风险。 资产负债表中将企业收入确认过程中的债权区分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后,信息质量提高了,有助于报表的阅读者更合理判断企业面对的风险以及更科学的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主持人

网友财务老刘提问:修订后收入准则关于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的规定是否一致?

董惠良

应该说两者基本一致,区别在于表述不一样:原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修订后收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虽然表述不一样,但其实质是一样的,都是以现销价格确认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说明》中也谈到“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相关规定,我们建议沿用现行准则的相关规定,先以现销价格确定收入,再将该金额与合同对价金额的差异作为融资成分处理”。 另一个区别是。原收入准则笼统的提“分期收款销售含有融资性质”,未区分企业为客户提供融资利益和客户为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两种情况,修订后准则区分了这两种不同的情况。

主持人

网友刘瑶雯提问:“总额法”和“净额法”会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

董惠良

“总额法”和“净额法”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影响非常重大,对企业利润的计算影响不是很大,或者基本没有影响。

主持人

网友加减乘除提问: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以自身生产的产品(存货)抵债,原准则规定按收入处理,即抵债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抵债产品的成本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新准则是不是也是按收入处理?

董惠良

修订后收入准则已经将这一类业务从收入准则中移除了,按新准则规定,企业以自身生产的产品抵债(存货),产品的公允价值与其成本的差额作为“其他收益”处理。与收入准则无关。

主持人

网友郁金祥提问:企业送给客户的奖励积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董惠良

如果奖励积分是客户的一项重大权利,应当按单独售价比例将奖励积分从合同价款中分离,在客户行使权利获得了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之前确认为合同负债,在客户行使权利获得商品(服务)控制权、或者客户放弃权利企业履约义务消失时,企业确认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奖励积分作为可变对价判断客户未来行使权利的概率,调整相应的合同负债。 如果奖励积分不构成客户的重大权利,则不是单项履约义务,将奖励积分作为促销性质的销售费用。

主持人

网友维维提问:在一些大型设备的销售中往往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设备销售合同、一份设备安装合同,对这一类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董惠良

应当将两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处理,在完成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但是,也有一种情况是合同合并后作为几项履约义务处理。假定上述的设备销售还有第三份合同:企业承诺在设备的法定保修期满之后再无偿为客户提供一年的维护保养服务,在此之后客户继续需要企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则按企业规定的标价收费。在这种情况下,维护保养合同满足合同合并三个条件之一的“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即维护保养合同中额外一年维护保养的零对价是因为与客户订立了销售设备与安装设备的合同,也就是说,维护保养合同的零对价取决于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因此,应当将三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合同合并后,无偿提供的一年维护保养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将合同合并后的总对价按单独售价在销售安装(单项履约义务)和无偿提供一年维护保养(单项履约义务)这两个单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分别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后确认收入。法定的维护保养按或有事项处理。


https://czj.sh.gov.cn/zys_8908/hdjl_9149/zxft_9164/20201023/e0dee107178e48d2bf74ab962943c5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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