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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行业] 黄金钻石税收优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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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20:31: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14 21:31 编辑


黄金钻石税收优惠文件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0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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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20:42:54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加强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对黄金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
《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关于黄金交易的品种
    1.标准黄金产品
    四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五种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2.非标准黄金产品
    除上述四种成色、五种规格以外的黄金产品。

    二、关于黄金交易的有关征税规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注册登记的会员以及按照黄金交易所章程规定登记备案的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并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黄金实物交割”是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在黄金交易所已成交的黄金从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提取黄金的行为。
    2.黄金交易所交易环节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成交价格为所提取黄金买卖双方按规定报价方式所成交的价格,不包括交易费、仓储费等费用。为准确计算所提黄金的实际成交价格,黄金交易所应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3.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黄金交易所开业初期,对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应按本单位的黄金实际使用量从黄金交易所的指定金库提取黄金。对没有按本单位黄金实际使用量而从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多提取的黄金,不得再向黄金交易所指定的金库存入黄金进行交易,包括黄金交易所开业之前非黄金生产会员单位或客户(不包括银行系统)在本单位的库存黄金。
   4.黄金交易所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同时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5.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

    三、会员单位和客户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1.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应对在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对按取得的黄金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对会员或客户从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发生实物交割)再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时,应计算通过黄金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企业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2.对会员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黄金生产企业除外)或客户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的进项税金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17%)×17%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申请印制《黄金交易结算发票》。
    2.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可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可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五、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额×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单价小数点后保留四位。
    六、对会员单位和客户应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对买入方会员单位和客户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只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核算的凭证。
    七、会员单位和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应凭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八、为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黄金交易所应加强对会员单位和客户的基础管理工作,会员单位的自营黄金交易与代理客户的黄金交易应分别进行核算。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09&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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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20:48:32 |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9-12


    注释:条款失效。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分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规范黄金交易,加强黄金交易的税收管理,现将黄金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是指不含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三、黄金出口不退税;出口黄金饰品,对黄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税,只对加工增值部分退税。【失效】

    四、对黄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10&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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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21:27:45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

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钻石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手续和对钻石交易实行保税政策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钻石,包括毛坯石和成品钻石。

    第四条 钻交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及对海关开具的进出钻交所的《钻石交易核准单位》(以下简称:核准单)进行编号登记。


    第五条 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钻石交易所交易规则》注册登记的专门经营钻石的所有会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钻交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并可通过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需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收回核准单(原件);钻石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第七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是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将对应的核准单编号后,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代码、号码、核准单号等。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第九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会员单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同时,必须向其索取核准单(第三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十条 从钻交所会员单位购进成品钻石的所有单位(包括加工钻石饰品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对钻石交易、库存、委托加工等情况设置明细账簿,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申报钻石购、销、损、存的明细情况。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钻交所会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来的发票清单信息与核准单相关信息按季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97&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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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14 21:30:36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4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12265&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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