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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企业促销推广活动中随机赠送小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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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4 18:3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企业促销推广活动中随机赠送小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原创潘洪新 新说税事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200元左右的小礼品,也必须代扣代缴吗?之前有过一种说法,如果是印有公司LOGO的、明显用于宣传的可以免税?
答:只要不是买赠情形下的赠送礼品,不管金额大小,均应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印有公司LOGO的明显用于宣传的可以免税”这个说法没有依据。应当这样表述:企业实际发生的、用于宣传的实际消耗的物品,不属于赠送,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2019年74号公告所说的偶然所得,不应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开展免费品尝活动消耗的食品、饮料等,企业开展促销活动随机赠送的纸袋、宣传彩页,这都属于消耗品,即使赠送给个人了,也不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同样,上述在交际应酬中,或者在业务宣传中实际消耗的物品,同样也无须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涉及不能抵扣的,按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可。
还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1〕50号虽然没有明确礼品金额大小,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也就是说,赠送礼品价值极低,当事个人应纳税额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为0。
依据:
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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