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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12366答复大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问题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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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6 17:2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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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

【四川税务】新三板股权激励中公平市场价格确认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09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e20f75106574953ac5cf1690d6f031a

对新三板公司而言,如果股权激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要求,对取得的股权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公平市场价格”应该以新三板交易报价来确定,还是应该以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0日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股权激励的公平市场价格 留言时间:2021-07-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6bbe07d87fa84b539ab473cac7a2e01e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里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请问此处的“净资产法”是账面净资产还是评估净资产?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贵州税务

【贵州税务】企业对个人股权激励相关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e5833b8df9949bba3efa649b184580c

我公司是一家医药制造非上市民营企业,不属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进行中成药研发、生产、销售,2020年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采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方式完成,拟转让3%的股权给核心员工,经预估该时点公司公允价格约为6亿元,转让给核心员工时公司按1亿估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需要在管理费用中确认股权激励费用1500万元,激励完成后核心员工可立即取得股权。

咨询问题:

1、我公司所确认的股权支付费用是否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核心员工取得的股权是否可递延期至股权转让时再纳税;

3、我公司拟在2022年进行IPO申报材料,如果被证劵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股权激励时点企业公允价格应为8亿,需调增股权缴励费用600万元,此部分费用是否还可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税务部门在进行公允价值认定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陕西税务

【陕西税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个税递延纳税备案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1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f962e54f2b0484dacf91630fe0c25ae

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本年度管理层决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财税2016年10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需要备案,如何进行备案?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

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

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办理材料】一.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 份

2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 份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1 份

4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1 份

5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1份

二.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2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1 份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1   份

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1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 份

2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 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1 份

4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1 份

四.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1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2 份

五、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1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2 份

2 年金方案复印件1 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复印件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463&aid=2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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