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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王术芳/出口退税办法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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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6 15:46: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欧凯财税 于 2017-10-16 15:53 编辑


王术芳/出口退税办法有哪几种?

原创 2017-10-16 王术芳 进出口财税通


依据财税2012 39号、国税公告2014 11号、国税公告2015 88号、国税公告2017 35号的规定,可以把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服务的出口退税归纳为三种退税办法:免退办法、免抵退办法、外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办法(或称为“生产企业委托综服先征后退办法”)

一、免退办法

(一)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及修理修配劳务


依据财税2012 39号的规定,对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对出口的货物、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退办法。即出口免征增值税,退还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  外贸企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依据国税公告2014 11号及国税公告2015 88号,外贸企业外购零税率服务出口的,以购买服务取得的专用发票或从境外购买服务出口代扣代交取得的税收缴款书上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  生产企业购入特殊商品


对于具有生产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劳务等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但一些特殊业务也采用免退办法,具体有:外购符合视同自产且符合消费税退税的货物、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外购水电气、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等


(四)  其他特殊行业


对一些特殊行业的,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航天发射、外购驻华使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等

二、免抵退办法



依据财税2012 39号、国税公告2014 11、2015 88号的规定,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含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购符合视同出口的货物、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列明生产企业(财税2012 39号附件5)外购货物直接出口,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免: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先抵减该出口企业内销业务或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产生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进项税予以退还


(一)一般生产企业自产或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
(二)  列明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
财税2012 39号附件5所列74家生产企业,可直接外购货物出口,其外购货物不论是否符合视同自产均采用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
(三) 特殊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境外提供零税率服务
采用一般计税的生产企业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采用免抵退;外贸企业自行提供服务或把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连同出口货物一并采用免抵退办法退税。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先征后退”办法)

商贸函2017 759号、国税公告2017 35号g规定,外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即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不再由综服企业以自营出口模式办理退税了,而是改为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退税,该模式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要符合代办退税,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委托方必须是生产企业且满足如下条件:
(一)  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  符合商贸函2017 759号规定的综服企业
(二)  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以生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为依据,生产企业开具发票时以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X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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