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北京科锐:子公司存在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被处罚的情形
北京科锐(002350.SZ)于2017年10月23日发布《北京科锐:关于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披露子公司往期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被处罚的情形。
《北京科锐:关于公司配股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17.10.23】详细披露如下:
三、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2016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向发行人下发海五国税简罚[2016]10491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发行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罚款 20 元的处罚决定。
2016 年 12 月 23 日,北京市怀柔区地税局稽查局向科锐博华下发怀地税稽罚告[2016]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科锐博华 2013-2015 年支付给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租赁费未取得地税发票,而是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科锐博华处以 1 万元罚款。
2017 年 3 月 15 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科锐博润下发开一国税简罚(2017)87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科锐博润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罚款 400 元的处罚决定。
2017 年 4 月 20 日,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科锐屹拓被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给予 50 元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取得了上述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凭证、查阅了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按期缴纳上述罚款,并按照相关要求改正错误,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上述处罚罚款金额较小,其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 号)的相关精神,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应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法规及相关政策,上述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该等法规明确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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