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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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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21:4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各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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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6年8月)   2016.9.30

48.我公司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总金额为150万,但实际只为其中100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国税机关检查认为税前扣除不合理,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部分的工资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应当补缴税款。

大连地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2012.2.6

八、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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