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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例解简并税率后购进农产品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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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8 18:4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例解简并税率后购进农产品的抵扣


储俏武 孙祁林


案例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饼干、雪饼、饮料等生产销售。2017年6月和7月发生如下收购业务,货款已付,进项税额当月已按规定申报抵扣。

(1)6月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12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入大米20吨,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农户收购小麦80吨,价款20万元,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7月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10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生产领用500吨用于雪饼生产。

(3)7月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进鲜橙2吨,价款4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领用生产橙汁。从D批发市场购入适用免税政策的胡萝卜1吨,价款0.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4)7月从E农业专业合作社购入自产桃子5吨,价款4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全部领用生产饮料。

财税处理

业务(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8万元(600×1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大米、农户收购小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9万元(10×13%+20×13%);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原材料——大米 608.7

——小麦 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

贷:银行存款 708

业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1%,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大米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5万元(500×11%);

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因此,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销售的饼干、雪饼、饮料均为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中第(二)项中规定,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因此,生产领用大米可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5万元〔250×11%÷11%×(13%-11%)〕

会计处理如下:

1. 购入时:

借:原材料 ——大米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

贷:银行存款 555

2.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雪饼 2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贷:原材料 ——大米 250

业务(3):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历经购进自产农产品、购进农产品、购进自产农产品可以抵扣的政策变迁。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时第四条规定,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进鲜橙不属于从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从D批发市场购入适用免税政策的胡萝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1. 购入时:

借:原材料——鲜橙 4

——胡萝卜 0.2

贷:银行存款 4.2

2.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橙汁 4

贷:原材料——鲜橙 4

业务(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调整扣除率、销售发票、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因此,从E农业专业合作社购入自产桃子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44万元(4×11%),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可加计扣除进项税额0.08万元〔0.44÷11%×(13%-11%)〕。

会计处理如下:

1. 购入时:

借:原材料——桃子 3.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44

贷:银行存款 4

2.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饮料 3.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08

贷:原材料——桃子 3.56

(作者单位:安徽省祁门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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