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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上市公司税讯】山东出版:多主体享受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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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10:09: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山东出版:多主体享受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山东出版(601019.SH)于2017年10月30日发布招股意向书,披露多家主体享受转制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出版环节、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所得税:山东出版(含)共19家主体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2010年 12 月 31 日,公司所属 12 家从事出版业务的子公司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2). 2012年 11 月 7 日,公司所属的新华书店集团、物资公司、外贸公司及山东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3).201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及所属的明天科技、数字出版公司认定为执行事转企政策的文化企业。

大力税手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规定: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上述所称“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增值税。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少儿类出版物、中小学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除此之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 50%先征后退政策,同时免征新华书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


五、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

公司于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二)税收优惠及批文

1、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 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得税免税优惠于201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2014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 号),保留和延续原有给予转制企业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社保接续、人员分流安置等多方面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2014 年 11 月 27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贯彻落实了国办发[2014]15 号中的有关规定,延续了前述财税[2009]34 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月 31 日。

(3)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和山东省地税局于 2010年 12 月 31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省直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鲁财税[2010]93 号),认定公司所属 12 家从事出版业务的子公司为转制文化企业;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和山东省地税局于 2012年 11 月 7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省直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鲁财税[2012]93 号),认定公司所属的新华书店集团、物资公司、外贸公司及山东省外文书店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为转制文化企业;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和山东省地税局于 2012 年 12 月 14 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化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宣发[2012]49 号),认定公司及所属的明天科技、数字出版公司为执行事转企政策的文化企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情况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少儿类出版物、中小学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政策,除此之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 50%先征后退政策,同时免征新华书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经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认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税务机关认可而被追缴税款的情形。

……
4、税收优惠政策对报告期内利润影响情况

(1)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对利润影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2)增值税优惠额对利润影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金额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下:


5、会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 号)的规定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不作专门会计处理,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直接减免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

①增值税先征后返会计处理

2017 年 1 月 1 日前,公司及其所属出版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的有关规定,各类出版物出版环节享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于增值税退税款实际收到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税收返还”科目;根据 2017 年 5 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将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

②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

公司所属发行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 号)的有关规定,在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的增值税,不作专门会计处理,仅需按照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确认相关免税商品销售收入时,将销售款项中包含的增值税销项税一并确认为销售收入,购进相关免税图书时,将采购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url=]一[/url]并计入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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