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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国科火字〔2017〕144号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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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44号

时间: 2017年10月26日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同时开通,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情况,组织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pdf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7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www.innocom.gov.cn/kjb/tz ... 7928ba12a2b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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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16:21:31 | 只看该作者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与实施
二、评价工作流程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五、附件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
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技部
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
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
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三)参与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
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
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六)年度更新
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
(一)居民企业
《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
1.职工总数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2.年销售收入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3.资产总额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
(三)产品及服务范围
《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四)企业信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五)高新技术企业
《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
(六)研发机构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七)科技奖励
《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八)制定标准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九)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十)研发投入
1.研发费用
《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企业应在线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附件 5),并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 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
(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2.成本费用
《评价办法》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
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十一)科技成果
《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
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
四、变更与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
《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 1),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 5%。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三)投诉异议处理
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四)撤销登记编号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附件 1:
附件 2: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
注册登记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流程,自愿申请注册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注册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在成为“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评价材料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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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
填 报 说 明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
3.资产总额应以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4.科技人员和研发投入指标,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和统计数据进行评价。
5.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6.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7.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
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
8.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9.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10.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确定相关指标。
11.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12.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
13.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14.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注:1.研发形式包括: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委托境内、委托境外研发。
2.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 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4.项目实施状态是指:已完成、未完成。
5.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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