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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21号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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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 23:39: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19
字体: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 ... ?id=4150&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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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 23:42:07 |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九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来源: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5164&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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