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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中国税务报】任他手段隐蔽 难逃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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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22:2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任他手段隐蔽 难逃法网恢恢


唐静 肖俊 陆婷珏 本报记者 徐云翔


种种迹象显示,F贸易公司背后是一个反侦查能力较强,违法目的明确,作案手法隐蔽的虚开团伙。为了将隐匿在暗处的违法者绳之以法,执法部门多方设法、锲而不舍,同其展开了一场看不见的较量……

短期大额开票后,企业大门紧闭

最近,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成功破获一起虚开发票大案。违法团伙设立无锡F贸易公司通过黄金买卖套取进项发票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47份,涉及金额26.47亿元,税额4.5亿元。

目前,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于今年9月落网,曹某、杨某、陈某、龚某等其他9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不久前,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江苏省国税局下发的一批涉嫌利用黄金交易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虚开疑点企业名单。无锡F贸易公司名列其中,该企业黄金销售在总销售额中占比超过80%,且短期内对外大量开票。

检查人员立即调阅分析企业信息,发现企业成立于2015年10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在开业不到半年时间里,销售额即高达26.47亿元,进项发票品目全部为黄金,销项发票品目大部分为黄金,少部分为钢材、化工品和服装等。发票信息显示企业进货地为上海、西安、重庆等6个地区,而销售对象则分布安徽、天津等22个省市的上百个地区。

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随后又核查了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企业登记备案的对公账户情况。发现F贸易公司原为某房产咨询公司,2015年10月变更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以及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均为外地人员。F贸易公司的银行对公基本账户往来信息显示,该账户除几笔为数不多的税款支出外,并无其他交易迹象,与其巨额销售额并不相符。此外,F贸易公司的注册地址实地核查的结果也显示,该地址位于无锡市一处居民区中,大门紧闭并无经营人员,物业人员称近期未见该处有人员进出。

企业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后,短期销售额巨大,进销部分品名不一致且“两头在外”……种种迹象显示,F贸易公司疑点重重,具有虚开违法重大嫌疑。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迅速抽选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嫌疑人纷纷走逃,证据浮出水面

检查组分析前期企业核查情况后,决定从企业发票流和资金流两个方向入手实施调查,查找F贸易公司虚开违法证据。

涉案企业发票信息显示,上游交易方共6个,其中交易量最大的是上海黄金交易所,金额为21.88亿元,在企业进项交易量中占比达83%。检查组了解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是我国境内唯一合法从事黄金交易的国家级市场,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单位才可直接从事黄金交易,其他投资人从事黄金交易活动必须通过会员单位代理。经调查,F贸易公司是通过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无锡J公司开展交易,由J公司业务经理曹某代办全部交易手续,但此时曹某已离职并失联。

在审核J公司提供的F贸易公司当初办理代理手续的资料时,检查组发现其中竟有F贸易公司2015年10月前的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而当时F贸易公司尚未成立,显然这些资料为虚假资料。

检查人员同时赴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对上游其他5个交易方逐一调查,发现这5家企业全部为贵金属贸易公司,但已全部走逃。经调查,5家企业全部具有经营时间短,交易金额巨大,注册地址虚假、人员失联等情况,具有空壳公司特征。

经统计,F贸易公司的下游受票企业共计200多个,全部为外地公司,分布在安徽、天津等22个省市的上百个地区,且多为商贸企业,这给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难度。

检查组从中选取了3个交易额较大的下游企业外调,但发现所查企业已走逃。检查人员通过发票系统查询F贸易公司受票企业(一级下游受票企业)的开票信息发现,其中部分企业的受票单位(二级下游受票企业)是无锡地区企业。

检查组决定调整思路,先对涉案企业在无锡的二级下游受票企业实施调查,找出线索后再反向上查其一级下游受票企业。经过筛查,检查人员发现,无锡本地共有二级受票企业121家。检查人员选择其中的8家企业重点实施调查,经核查,8家企业承认其接受的发票均是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购买得来。

检查人员逆发票开具流程而上,对8户二级企业中1户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追踪调查,发现其上游开票企业安徽M公司已走逃。经查,安徽M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全部为F贸易公司开具的黄金发票,而其对外开给无锡企业的销项发票品目均为建材。调查证实,F贸易公司下游企业存在变票虚开行为。

随后,检查组扩大调查范围,最终确定10多家F贸易公司的下游受票企业均存在同样的变票虚开行为。下游企业变票虚开的事实,证明F贸易公司与下游企业并无真实交易,其存在虚开违法行为。

在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的大力支持下,检查组获得了F贸易公司在江苏省内开设账户的全部信息。该公司除备案登记的企业基本账户外,还有3个银行账户。这3个账户的信息显示,曾有大量资金频繁收支,涉及交易方多达300多个。面对海量数据,检查人员迎难而上,运用链式分析、离散分析和关联分析等方法,对账户交易信息筛查分析,将资金流与企业票流信息仔细比对,发现了大量资金回流现象:下游受票企业将款项汇入F贸易公司银行账户,F贸易公司再分多次将款项汇入个人账户,最终回流到下游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账户。在此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名为龚某的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多个下游受票企业资金回流的个人账户有资金往来,且金额均为回流资金的1.4%。检查人员认为,龚某很可能是F贸易公司收取虚开手续费的操作人。

主嫌隐身能力强,税警使出“大招”

此时,检查组已取得了F贸易公司与上下游企业虚假交易的证据,参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的重要嫌疑人J公司原业务经理曹某、虚开手续费操作人龚某等涉案人员也逐渐浮出水面,案件调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案件的调查取证还缺少人证、言证等关键证据。

检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F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身份资料均为伪造或借用他人信息,企业财务人员为中介公司人员,仅负责代理企业领用发票和记账工作,并不了解企业真实情况。曹某、龚某行踪不定,其曾使用的手机号码均为短期租用号及非实名号码,已经停用。种种迹象显示,F贸易公司背后是一个反侦查能力较强,违法目的明确,作案手法隐蔽的虚开团伙。

在此情况下,为加速案件查办进程,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税警双方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案情,并成立了联合专案组携手调查,追踪涉案嫌疑人踪迹。

税警双方尝试对F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的IP地址进行排查,但并没有发现有价值线索。在此过程中,无锡市国税局纳税服务部门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F贸易公司曾打电话请税控服务人员上门为其提供税控开票技术服务。循着这个线索,办案人员找到了当时代理F贸易公司涉税业务并拨打纳税服务电话的中介公司人员,并拿到了F贸易公司“老板”杨某的联系电话,但该号码已停机。

中介公司人员向办案人员称,曾多次看到F贸易公司“老板”杨某和朋友在附近茶馆喝茶,并描述了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得此信息后,办案人员用技术手段获取了中介人员所称时间段内,该茶馆内发生通信信息,经分析终于发现了与嫌疑人杨某有关的电话信息和相关电话号码,通过追踪电话信息,办案人员锁定了另外一个重要嫌疑人朱某。经调查,办案人员确认,杨某、朱某通过联系曹某获取进项发票,继而联系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发票。对杨某、朱某的监控信息显示,涉案企业对外开票人为鲁某,网银收付款操作人为龚某。

此时,宁波警方传来消息,涉案重要嫌疑人曹某因涉嫌在宁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抓获。专案组立即前往宁波,经讯问,曹某供述了作案过程:他负责联络黄金会员单位J公司为F贸易公司代理采购黄金,并在F贸易公司购得黄金后,负责联系买家无票销售给用金个人和企业。同时,曹某还交代了F贸易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朱某,无锡本地的联络人陈某以及办事人员鲁某、龚某等人的情况,与专案组已掌握的信息基本吻合。

专案组意识到,曹某既已被捕,虚开团伙不久即会获得信息,违法人员的抓捕工作必须迅速展开。经过布控,专案组锁定了杨某、朱某等人的行踪,在深圳、河南、重庆等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经过3个月追踪抓捕,最终杨某、朱某、陈某和龚某等涉案人员悉数落网。经公安机关讯问,涉案人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朱某等人以收购方式成立空壳公司F贸易公司,通过黄金会员企业代理的方式采购黄金,从上海黄金交易所套取大量黄金进项发票,随后向下游新疆、安徽、广西、天津等地的200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747份,涉及金额26.47亿元,税额4.5亿元。目前,朱某、曹某、杨某、陈某、龚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要案点评:随机应变 灵活取证


李敏(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本案是一起通过黄金交易套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对外虚开的典型案件。涉案人员结成违法团伙,内部分工明确,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构购销业务等行为实施虚开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逾26亿元,严重扰乱经济、税收秩序,为害巨大。案件的破获打击了虚开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一段时间以来,虚开违法活动呈现出了专业化、跨行业等新特点,但犯罪分子的虚开活动不论手法如何隐蔽、业务如何伪装,其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都不可能做到“造假如真”“天衣无缝”。

本案的查处正是通过对涉案企业票流调查打开了突破口。面对票流调查取证过程中下游受票企业数量多、涉及地域广、大量走逃等困难,办案人员没有放弃,经过大量数据分析后,发现受票企业的不少下游企业位于无锡地区。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员及时转变调查思路,决定先对涉案企业在无锡的二级下游受票企业实施调查,找出线索后再反向上查,查证其受票企业的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事实证明,这一调查措施非常有效,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涉案企业多家下游受票公司伪造业务流、变票虚开的违法行为被一一证实,专案组因此获得了涉案企业与下游企业虚假购销、虚开发票的证据,为案件最终顺利查结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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