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科创信息:2014—2016年已享受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比重达40--70%
科创信息(300730.SZ)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三年来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主要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技术收入免征增值税、研发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2014年至 2016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984万、1262万、1502万,占净利润金额达到70.99%、38.55%和39.63%,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较大。
《科创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更新后)》【2017-11-15】详细披露如下:
十、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依赖及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对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11月4日,发行人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143000143”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2011年、2012年、2013年可享受所得税减按15%税率的优惠政策。
2014年10月15日,发行人获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F20144300035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2014年、2015年、2016年可享受所得税减按15%税率的优惠政策。
公司高新企业证书将于2017年10月14日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因此,公司2017年1-6月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
公司目前已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续期手续。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2017 年 9 月 5 日发布的《关于公示湖南省 2017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科创信息成为 2017 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目前公示期已过,公司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 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税[2015]119 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公司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 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 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2、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返还
根据国发【2000】18 号《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财税【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取得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湘R-2013-0016 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016 年 6 月 24 日取得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编号为湘 RQ-2016-0006 的软件企业证书;2017 年 6 月 23 日取得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编号为湘 RQ-2016-0008 的软件企业证书。
(2)技术收入免征增值税
湖南“营改增”试点工作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依据财税〔2013〕10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013 年 8月,公司营改增后,所从事的软件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符合原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3、营业税
依据财税字【1999】27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18 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13 年 6 月 25 日,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公司提出的2012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备案申请,同意减免营业税1,237,189.58元。2014 年 1 月 11 日,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受理公司提出的 2013 年 1-7 月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备案申请,同意减免营业税682,741.79 元。
报告期内,公司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净利润比例分别为 70.99%、38.55%和 39.63%,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若上述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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