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86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天沃科技:因往期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

[复制链接]

6905

主题

8294

帖子

2万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915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2 21:2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天沃科技:因往期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税,被处以税额50%罚款



天沃科技(002564.SZ)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定向增发核查意见公告,披露因2013年、2014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少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于2016年1月27日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处以255,213.94元罚款(处以未扣税款50%的罚款)。

《天沃科技: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2017-11-20】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多次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质检及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且金额较大。请发行人说明在合规经营方面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说明发行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税收行政处罚

2016年1月27日,发行人因2013年、2014年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个人费用少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出具苏地税稽罚[201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处以255,213.94元罚款(处以未扣税款50%的罚款)。2013年和2015年有未按期申报记录,因一年内首次实施,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上述罚款系法定处罚幅度内的下限,情节并不严重,且发行人已经按照要求缴纳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9825



----------------------------------------
深圳市欧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专业提供代理记账、财税顾问、财务尽调、税务诊断等服务。
您,专心创业去改变世界;我,专业服务免财税之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标签索引|OK CaiShui.com ( 粤ICP备2022051489号 )

GMT+8, 2024-11-20 14:20 , Processed in 0.048479 second(s), 2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