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高斯贝尔:因对相关税收法规理解偏差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317万元,不属于偷税、漏税、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
高斯贝尔(002848.SZ)曾于2017年1月16日发布法律意见书,披露在2014年接受稽查局针对2012—2013年度纳税情况检查时,因对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理解认识偏差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317万元,不属于偷税、漏税、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缴、少缴及退税情况有:
1).查补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查补税款合计1,657,043.77 元并处以滞纳金,其中:营业税 178,314.9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6,381.53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760,935.85 元,房产税 695,433.34 元,印花税 15,978.10 元。
2).补缴、未加收滞纳金:补缴土地增值税870,852.86 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0,328.21元;补扣并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361,660.63 元。
3).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多缴的教育费附加 273,976.68 元及企业所得税 138,559.47 元。
《高斯贝尔: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7-01-16】详细披露如下: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1、依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2014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12 日期间,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对发行人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的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作出湘地税稽处(2014)1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发行人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查补税款合计1,657,043.77 元(其中:营业税 178,314.9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6,381.53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760,935.85 元,房产税 695,433.34 元,印花税 15,978.10 元)并处以滞纳金;补缴土地增值税870,852.86 元;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80,328.21元;补扣并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361,660.63 元;申请退还或者抵扣多缴的教育费附加 273,976.68 元及企业所得税 138,559.47 元。
依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缴款凭证,发行人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及时缴清其全部少缴或未缴的税款及滞纳金,且已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学习,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未缴或少缴上述税款,是因其对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理解认识偏差所致,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偷税、漏税、骗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受到的税务处理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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