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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 【上市公司税讯】博达伟业:曾以减资方式处理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不实问题、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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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 22:47: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博达伟业:曾以减资方式处理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不实问题、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博达伟业(870028.OC)曾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回复公告,披露2014年曾以减资方式处理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不实问题、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1、减资处理及纳税调增:“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 2,000 万元减至 200万元。未摊销原因:公司在历史经营期间曾经对“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火势定量检测方法”该项用于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过摊销,但因该无形资产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已在编制 2014 年度申报财务报表时,将历史经营期间的累计摊销额予以追溯冲回,因此申报报告中该无形资产未进行摊销。公司在历史经营期曾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均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上述摊销额并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对税款缴纳造成过影响,且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减资程序且已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2.会计核算:“公 司 对 该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做 定 向 减 资 时 , 借 记 实 收 资 本18,000,000.00 元,贷记无形资产 18,000,000.00 元。

《杭州博达伟业公共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6-10-19】详细披露如下:

资料来源: (注:股转系统未查到链接、从东方财富网查到)http://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1610190021922817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报告期减资事项。请公司详细补充说明报告期减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说明相关无形资产在历史经营期间未进行摊销的原因。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减资事项及无形资产项目,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发表意见。

回复:

1)无形资产出资的具体情况

博达有限系由陈伟、陈敏、邵煜玮、陈伟秋于 2003 年 7 月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其中股东陈敏、邵煜玮、陈伟秋分别以货币出资 160.00 万元、30.00 万元、10.00 万元,股东陈伟以无形资产出资 1,800.00 万元。 2003 年 7 月 17 日,浙江省科技厅对陈伟申请认定的名称为“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火势定量检测方法”的技术成果出具浙科高认字2003第 147 号《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认定该项技术是高新技术成果。

2003 年 7 月 25 日,全体股东签订《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协议书》,同意陈伟以“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火势定量检测方法”作价1,800.00 万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0.00%。2003 年 8 月 15 日,陈伟与博达有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陈伟将上述技术成果以出资入股的方式转让给博达有限,成交金额为 1,800.00 万元。 2003 年 7 月 28 日,杭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杭联会验字(2003)1-32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000.00 万元,其中陈伟以高新技术成果形式作价出资 1,800.00 万元,陈敏、邵煜玮、陈伟秋分别以货币出资 160.00 万元、30.00 万元、10.00 万元。 2003 年 7 月 30 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30105210352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无形资产减资的具体情况

博达有限设立时,控股股东陈伟以“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火势定量检测方法”技术成果出资,虽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且浙江省科技厅已对该技术成果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浙科高认字2003第 147 号),认定该项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但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 号)的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 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股东陈伟所出资的技术成果应经科技部审查认定,故该出资行为在外部审查认定程序上存在瑕疵。

为规范上述出资瑕疵,2015 年 10 月 13 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00 万元减少至 200.00 万元,合计减少注册资本 1,800.00 万元,均为股东陈伟减少无形资产出资,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公司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及时通知了已知债权人,并在《每日商报》第 17 版刊登了《减资公告》:“经本公司股东会决定: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从 2,000 万元减至 200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上述通知期限届满,未有债权人提出相关异议。

2015 年 12 月 7 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

3)减资会计处理

公 司 对 该 无 形 资 产 出 资 做 定 向 减 资 时 , 借 记 实 收 资 本18,000,000.00 元,贷记无形资产 18,000,000.00 元。

4)未摊销原因

公司在历史经营期间曾经对“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火势定量检测方法”该项用于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过摊销,但因该无形资产存在出资瑕疵,公司已在编制 2014 年度申报财务报表时,将历史经营期间的累计摊销额予以追溯冲回,因此申报报告中该无形资产未进行摊销。

公司在历史经营期曾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均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上述摊销额并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未对税款缴纳造成过影响,且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了减资程序且已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主办券商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主要的核查手段如下:1)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2)查阅《浙江省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浙科高认字 2003 第 147 号)、《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协议书》、《技术转让合同书》、《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 号)及《验资报告》;3)查阅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4)查阅与公司减资相关的工商资料;5)查阅减资时的会计处理分录和审计报告。

经核查,博达有限设立时,控股股东陈伟以“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火势定量检测方法”技术成果出资,在外部审查认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为规范上述出资瑕疵,夯实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减资程序。2015 年 12 月 7 日,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该次变更。

公司对该无形资产出资做定向减资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实收资本18,000,000.00 元,贷记无形资产 18,000,000.00 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同时因上述无形资产在出资时存在瑕疵,公司申报报告中将历史经营期间的累计摊销额均予以冲回,该无形资产未进行过摊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会计师认为:博达有限设立时,股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外部审查认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为解决上述出资瑕疵,博达有限实施了无形资产定向减资。博达有限的减资事项及无形资产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基于前述情况,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减资事项及无形资产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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