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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杂项] 【串串】加油站涉税这些文件或意见,串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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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22:0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7〕5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因此,对依法不得转让的成品油零售特许经营权作价或评估作价不应从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的收入金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日

第三只眼:由于这个意见本身是基于经营权不得转让为前提,基于此,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整体资产时,不能从中扣除经营权的作价或评估作价,比如在计算不动产的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作价。小编理解,这有两个问题: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加油站经营权,如果纳税人交易了经营权(违规的)不得从整体定价中扣除影响其他资产的计税金额。初看来,两个的逻辑推理,小编认为还是要基于交易实质,违规转让视为退回或不具有法律效力为前提,单纯的交易房产小编在想可能也不会有那么高的定价。这就提出一个要求,整体转让的加油站,可能存在征管上的“严格”判定问题。由于并非公告,是一个答复,小编认为其效力也并非普遍适用。

文件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13〕722号)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因此,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仅是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他设施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

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取得的收入,以总价款扣除机器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鉴于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转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它设施等,转让的价格为上述资产的一揽子收购价,难以明确划分。因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

第三只眼:与总局513号的意见有相近之处。

文件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油站转让业务涉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9月1日 深地税发〔2003〕747号


第六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明确加油站收购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六发〔2002〕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现对你分局提出的加油站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回复如下:

一、纳税人将拥有油站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出让,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应并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股权投资成本的原始资料,可参照同时期其它类似油站的投资成本水平或其它合理方法确定。

油站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各项资产虽经过评估,但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仍应按其账面价值确认。

二、纳税人将所投资的油站进行资产剥离,仅转让油站的不动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库存油料、油品经营许可证。油站原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纳税人继承;对转让油站的不动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库存油料、油品经营许可证,应作资产转让处理,同时还应将油站的资产转让收入扣除资产转让成本及考虑承担油站原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后的余额并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资产转让成本的原始资料,可参照同时期其它油站类似资产的成本水平或以其它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将所投资的油站剥离后进行资产转让,新的经营者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油站转让方公司的法人代表已死亡,但转让方公司仍然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油站的资产转让的有关税收仍由转让方公司承担。同时可由资产转让的实际收款人协助追缴税款。

油站的资产转让后,资产受让方应按资产的转让价格确认受让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

三、对转让油站土地使用权,如果须向国土部门补缴地价款,在计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时,则所补缴的地价款应予扣除。

四、对于纳税人只取得油品经营权和油站用地,而油站尚未建造或者只取得油站用地,其它手续尚未办妥就转让出去,应作为无形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对油站的资产转让是以公司的名义与资产受让方签定合同,无论实际收款是公司或是个人,对资产转让所得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为个人,即个人转让油站的产权或将油站剥离后进行资产转让,则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只眼:这个文件当时还是允许转让经营权的。

文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向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转让租赁加油站经营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来《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整体转让租赁加油站经营产权取得的收入相关营业税处理问题的请示》(中油股〔2008〕574号)反映,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与BP环球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合资成立了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并签订协议约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将其租赁经营的加油站的经营权转让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上述转让行为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转让经营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转让其租赁加油站经营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第三只眼:租赁经营权的转让,当时营业税下是没在征税范围的,现在营改增了,基本上逃不出征税范围了。但是租赁经营权与转让经营权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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