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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不需发票即可税前列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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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4 22:1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不需发票即可税前列支的项目

魏春田 / 2017-12-14 285 0 文字 大 正常 小

标签:发票相关 税前扣除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发票不是唯一可税前列支的凭证,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项目不需发票也可税前列支。

发票不是唯一可税前列支的凭证,按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项目不需发票也可税前列支。

1 合理工资薪金

扣除依据: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的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

扣除依据:(1)社保缴费凭证;(2)《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3)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

政策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3 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

采用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门接收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接收的年金方案

政策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4 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内部职工福利费,如:职工困难补助费、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社保等,符合税法和相关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依据:可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的相关文件,现金付款清单和银行转账凭证等。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5 资产损失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且其送审申报资料需留存备查。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扣除依据: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部分税务局要求清单申报需取得申报回执);

专项申报: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回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6 支付违约金、罚款

扣除凭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7 购买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有形动产

扣除依据: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8 准备金

(1)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

(2)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5)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6)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扣除依据:按规定计提的准备金计算表

政策依据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712/167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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