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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项税种] 【中国税务报】一案双查 揭开“资本金”后面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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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23:3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双查 揭开“资本金”后面的秘密


蔡杰 马炳兆


近期,宁波市地税局收到外方专项情报请求,在延伸调查中发现宁波A公司与境外全资子公司B之间存在名不副实的资金往来,由企业按借款项目进行特别纳税自行调整,补缴税费、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44万元。

收入与纳税申报不匹配

妻子张某为中国人,多年前与儿子移民国外,为外国税收居民,张某与丈夫陈某、宁波A公司、境外B公司之间存在巨额资金往来,且国外生活奢华,但收入与纳税申报极不匹配。国外税务局将相关情况发送给我们后,请求查询张某移民国外之后,她在中国的个人收入申报信息、权益类资产信息等。

调查人员发现,宁波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境外B公司为宁波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陈某为宁波A公司和境外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在宁波没有任何个人收入申报信息,也没有权益类资产信息。

调整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入手

在核查张某个人收入和权益类资产信息无果之后,调查人员试着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入手,倒过来追查张某的收入来源,初步判断张某的资金来源应该是陈某。但这些资金具体是如何划转的呢?调查人员约谈了宁波A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通过约谈了解到:在2014年~2017年间宁波A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境内银行向境外B公司汇出资金,折合人民币累计9200万元,境外B公司再把其中的部分资金汇给了境外张某。

揭开“资本金”后面的秘密

在与陈某的约谈结束之后,调查人员对企业汇款凭证和境外B公司进行了延伸调查,调查发现:宁波A公司都是以增加资本金的名义向境外B公司汇出资金。再结合前面约谈了解到的其他情况,判定境外B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那么境外B公司后续的增资扩股有没有同步进行呢?

带着上述疑问,调查人员以了解境外B公司经营情况的名义,通知陈某提供境外B公司的登记注册信息、公司章程、及增资扩股记录,陈某最初不配合。调查人员通过境外政府工作网站打印了登记注册、公司章程等信息目录,提供给陈某,并告知陈某,我们从境外政府工作网站也能获取,但希望陈某能自行提供。调查人员再次约谈陈某,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陈某提供了境外B公司的相关资料。通过资料审核与陈某对相关情况的介绍,调查人员确认境外B公司注册资本金从注册后并没有发生变更,一直为1万元港币。

至此,调查终于取得了重大发现,宁波A公司汇给境外B公司的资金名不副实,除B公司的注册资金1万元港币外,应当界定为“往来款”。宁波A公司与境外B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该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按期收取利息费用。

证据确凿,顺利结案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调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向宁波A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涉税风险。最终,由宁波A公司按利息项目自行调整2014年~2017年期间利息收入911万元,入库税费、利息及滞纳金244万元。

通过此次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也是收获满满:一是约谈企业过程中,事先要布置好约谈方案,有必要的可以事先模拟约谈过程,提高谈判能力,在约谈的同时做好谈话笔录。二是多维度思考,最大程度挖掘企业信息。在调查过程中,对从企业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延伸检查,对大额的资金往来认真思考,对资金流动的合理性进行预判,最后制定工作方案。三是做完核查工作,还应当向纳税人耐心讲解相关政策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纳税人自行调整为主,营造融洽的征纳关系。

(作者单位:宁波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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