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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新三板税讯】绝了?!!汇伟股份:向股东个人无息借入资金、并将借款利息计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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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8 23:4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绝了?!!汇伟股份:向股东个人无息借入资金、并将借款利息计入资本公积处理,核算上作为利息捐赠符合会计准则,且无需缴纳个税、增值税


汇伟股份(871947.OC)于2017年6月8日提交三板挂牌申请材料,披露向股东个人无息借入资金、并将借款利息资本投资处理,会计核算作为利息捐赠符合会计准则,且无需缴纳个税、增值税。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计提的利息支出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债务利息无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已对该债务利息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1.利息约定:利息标准为同期贷款利率,但暂时豁免利息。“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入资金,对于利息双方约定如下:“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考虑到目前企业周转资金紧张,暂时豁免借款利息”。”

2.会计核算:作为利息捐赠处理,计入资本公积。“根据财会函(2008)60号相关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该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利息捐赠,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对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产生影响。”

3.个税处理:个人股东未缴纳个税。“实际控制人并未就该项交易收取任何现金,没有产生任何所得,因此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时,并未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公司认为此无需就该利息形成的资本公积缴纳个税。

4.增值税处理:个人股东无偿借款,利息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不需要。”大力税手补充:财税〔2016〕36号文件并没有将个人纳入视同提供服务的应税主体。因此,股东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5.所得税处理:已进行纳税调整。“公司计提的与实际控制人的利息费用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已经对该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因此不影响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大力税手注:

根据《广东汇伟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7-06-08】披露,借款原因主要是公司股权投资及银行借款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固定资产投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所致,公司的土地及房产均已经用于银行融资抵押,无增加融资的能力。实际控制人李清意1993年开始经营东莞上沙诚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处置了东莞上沙诚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及其持有的设备、土地及房产,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在公司存在资金需求时以借款的形式借给公司。公司与李清意的借款主要是公司股权投资及银行借款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固定资产投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所致,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借款原因合理,不存在业务及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其他应付款李清意的发生额及余额的形成情况如下:单位:元



《广东汇伟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7-06-08】详细披露如下:


5、关于向实际控制人无息借入资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请公司具体说明并披露上述处理的理由及依据。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说明利息支出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及债务利息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五、报告期内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二)主要费用及变动情况”披露如下:

“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入资金,对于利息双方约定如下:“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考虑到目前企业周转资金紧张,暂时豁免借款利息”。根据财会函(2008)60号相关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该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利息捐赠,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对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产生影响。”

【主办券商回复】

主办券商获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借款协议对利息费用约定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借款利息测算表对借款利息金额进了复核;获取存在同样业务的上市公司资料进行了对比分析。

为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入资金,对于利息双方约定如下:“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考虑到目前企业周转资金紧张,暂时豁免借款利息”。

报告期内,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借款及利息支出转入资本公积情况如下: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相关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09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的规定:“由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等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资本投入性质的,上市公司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该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利息费用的豁免。

存在同样业务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公司向实际控制无息借入资金,计提的利息所涉税务问题说明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实际控制人并未就该项交易收取任何现金,没有产生任何所得,因此无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在资本公积转增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股东已经申报纳税,不存在资本公积转增的情况,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及“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

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类,个人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无偿借款的行为,未收取资金借款利息,属于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不属于第十条规定中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为;第十四条中约定的视同销售的纳税主体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对个人无偿借款行为进行约定,同时根据《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中第11条问题“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回答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③企业所得税方面

公司计提的与实际控制人的利息费用在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已经对该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因此不影响公司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认为,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计提的利息支出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债务利息无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公司已对该债务利息进行纳税调整,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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