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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上市公司税讯】张家界:母子公司共同出资购置房产,母公司持有全部产权、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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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22:4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张家界:母子公司共同出资购置房产,母公司持有全部产权、子公司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认为不属于应做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


张家界(000430.SZ)曾于2016年8月12日发布公告,披露母公司张旅集团和子公司宝峰湖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后,将房屋产权全部办理在母公司名下,账务上作为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认为该处理虽然存在不规范,但因未违反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公司认为暂不需要做特别纳税调整。

大力税手注: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张旅集团”。

《张家界: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2016-08-12】


2、部分会计业务处理不准确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规范。以前年度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宝峰湖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的海东青大厦部分楼层,其中母公司出资1,607.26万元,宝峰湖公司出资801.02万元。房产购买后,房屋产权由于法律纠纷于2012年2月份才办理好房产证,在办理房产证时公司将该等房屋产权全部办在了母公司名下。由于以前年度上述房产一直由母公司经营和管理,该等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亦全部由母公司支配和使用(租金全部由母公司收取和使用),宝峰湖公司并未控制该项资产,对该项资产亦无产权。故母公司和宝峰湖公司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规范,导致母公司2011年末少计投资性房地产原值801.02万元,折旧194.48万元,净值606.54万元;宝峰湖公司多计投资性房地产原值801.02万元,折旧194.48万元,净值606.54万。

情况说明与整改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公司已将产权证变更至张旅集团名下。

大力税手附:关联关系界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 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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