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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 积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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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 21:4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积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马学国

        今天上午云中飞的群里讨论积分的税务问题,我比较忙,没有深度参与。利用中午的时间,把想法整理出来,供探讨。

        积分问题,不要被花里胡哨的名称如X钻、X豆、X卡、X点、X里程等和纷繁复杂的流程如自己兑换、第三方兑换、转换几次之后再兑换等蒙蔽眼睛,就如记住美女需要记住她们的脸而不是天天换的衣服一样(虽然有些美女的脸我们从来没见过,不过可以把我们看到的头的正面当做脸看待也可以),积分问题的“脸”就是对价。盯住开头的对价向后推导,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一、获得积分或接受兑换商品或服务一方

        1.盯住积分最开始产生的时候,得到积分的人是不是支付了对价,只要这个人支付了对价,不管转换了多少次、不管是最终谁提供的兑换品,只要是最初得到积分的人兑换了商品或服务,对兑换者来讲都不属于接受捐赠。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积分,应当看做支付了对价。

        有时候似乎获得积分的人没有支付对价,比如刷信用卡获得的积分。此时也应当认为支付了对价,只不过这个对价比较绕——卖家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刷卡手续费支付给银联或其他支付机构(这些支付机构怎么分赃这里从略),得到手续费的发卡行给予刷卡人积分。交学费、交医药费刷卡不积分,就是因为这些交易没有手续费。

        还有一种情况,似乎也没有支付对价,比如第一次加入某航空公司常旅客计划,航空公司就“赠与”5000积分。我认为这时实际上也应该认为支付了对价——航空公司往往要求累积达到几个航段或积分超出多少时才能兑换,仅仅凭一开始“赠送”的积分是不能兑换的,所以这些积分只是诱饵,只有后续消费才能使用这个诱饵,因此也应当认为支付了对价。

        2.如果最初得到积分的人把积分转让给了别人,只要新积分获得者支付了对价,在其兑换时就不能按照接受捐赠处理。

        3.最初获得积分的人的转让或兑换所得,如果得到的是服务,则会计和税务均不处理,相当于一开始支付的对价包含了两项或多项,其中一部分延期提供;如果得到的是一次性消费品,可以比照服务处理;如果是长期使用的东西,或者现金,或者可以转卖的东西,应当在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收入。最正确的做法其实不是确认收入,而是采用与销售方对称的处理方式,即在获得积分时确认应收款,从而降低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和随后结转的成本费用。但这样做不太现实,所以在获得兑换物时确认收入是简单易行的做法,且与前一种做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同(忽略货币时间价值并把所涉及的期间合并看待)。获得服务或一次性消费品之所以可以不处理,是因为如果确认收入,马上就要确认支出,两者可以直接抵消。

        兑换来的物品再次销售时,按照正常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二、授予积分方或兑换物提供方

        1.最初授予积分一方,应当从收取的款项中分离出积分的公允价值,分别记账,具体参见会计准则讲解,不赘述。

        2.最初授予积分一方把积分转换成别人的积分,如信用卡积分转换成航空里程。换出积分一方减少积分与负债,向转入积分一方支付对价。由于只是负债的转移,没有提供商品或劳务,因此不涉及增值税。如支付的对价和原先确认的价值有差异,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此后即使多次转换,均比照初次转换处理。

        3.转入积分一方,应当把收到的对价确认为负债。

        4.最终商品或服务提供方,分两种情况:

        (1)提供方即是最终负有兑换积分义务的一方。该方视同正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计交各种税金;只是销售没有收到现款,是冲减原先确认的负债。

        (2)提供方不是最终负有兑换积分义务的一方。该方按照正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计交各种税收;最终负有兑换积分义务的一方比前一种情况增加了一个购进环节,销售环节与前述相同。

        三、积分转换平台

        前面说的积分转换,是不同企业间基于双边或多边协议进行的积分转换,比如信用卡积分转航空里程;航空里程转超市积分等等。这种转换往往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排除转换过程中某一方有利润),只是为了扩大积分适用范围,提高积分的吸引力。

        但是,还有一些专门提供积分转换的平台,通过他们转换往往比直接转换得到的新积分少(如果存在直接转换通道、可以比较的话),平台赚取差点。

        这种情况下,积分转出方和转入方与普通积分转换一样处理;平台取得的差点,应当作为提供服务的收入,确认会计收入,缴纳增值税。这个差点,来源是积分持有者通过平台转换前后享有的积分权益的减少。

        四、无偿获得积分或积分兑换品

        对于确实是无偿获得的积分,或者虽然积分是支付了对价的,但是享受积分兑换的人没有支付对价,比如我用我的航空积分给别人兑换免票,除了通常不认为是捐赠的情况(比如我为家人兑换)外,双方应当按照捐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五、积分的买卖与互认

        (一)积分授予人从其他企业买入积分授予自己的客户。

        1.先买后授。

        比如超市先买入某平台积分,顾客在超市消费时可以选择累计超市以外特定企业的积分。

        买积分方买入积分时确认资产,授予积分时减少资产。

        卖积分方收到款项计入负债,核销积分(包括兑现、转换等)时减少负债。如果卖积分一方也买入其他企业积分,实际上是从事本企业积分的转换业务且不以从积分买卖中获利为主要目的,参照积分转换,不交增值税;如果卖积分一方以卖积分为主营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2.即时转换。

        超市顾客消费积分即时转换为其他企业积分。这种情况与先买入积分再授予没有本质区别。

        上面两种情况,不论是否授予过本企业积分,都可以假定先授予本企业积分然后转换成其他企业积分,参照前面积分授予和转换的论述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对于积分获得方,不管获得的是不是直接交易对手的积分,只要支付了对价,均不视为无偿获得。

        (二)积分持有人卖积分。

        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积分,出售比照兑现的处理。

        (三)积分互认。

        我认为,积分互认是积分转换的特殊形式,可以比照积分转换处理。

        本文未解决的问题——积分与发票。本文有意忽略了发票问题,因为该问题不好解决,尤其是初始授予积分时的发票。

        比如,会计准则讲解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我花1000元买了东西,卖方授予我的积分公允价值10元。按照会计准则,卖方应确认负债10元,商品含税收入990元。那么,企业怎样开具发票?如果开价税合计990,买方可能不干;如果开1000,销项税是多少?发票额与入账收入如何协调?在没有发票的国家,这不是问题。在“以票控税”的中国,是个问题。

        希望高手解决发票问题。


http://bbs.esnai.com/thread-51089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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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21:41:44 | 只看该作者
企业所得税跟会计处理一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差异。

举个例子吧,花1000元购买一件物品,同时取得100积分,该100积分日后可以抵减10元。那么在销售这件物品的时候,会计处理如下:

Dr:银行存款  1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倒挤
          递延收益  10/1.17*=8.55
          应交增值税-销项 1000/1.17*17%=145

发票为含税金额1000元,按照实际收款开具。


当N年后,使用积分兑换,购买100元的东西,实际只支付90元:

Dr:银行存款  90
      递延收益  8.55
   Cr:主营业务收入 倒挤
         应交增值税-销项 90/1.17*17%=13.08

发票为含税借90元,按照实际收款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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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21:46:56 | 只看该作者

奖励积分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今日胡说财税的财税朋友们热议关于积分奖励的财税处理,应财税朋友们要求,写下本文,供大家讨论、拍砖。时间紧迫,不对之处欢迎各位财税朋友批评指正!
1、奖励积分的概念

    奖励积分是一种营销行为,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包括服务、劳务等,下同)的同时按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金额授予客户一定的积分,以鼓励客户进一步在本企业消费,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以积分兑换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产品。

2、 奖励积分的特点

2.1 积分产生与主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积分属于授予方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兑现的一项承诺,很可能产生一项负债。
2.2 消费者购买商品支付的价款,从实质上看,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现时产品的价款,另一部分可以视为预付积分所对应的承诺对价,消费者可以在未来凭借积分获取对应产品或产品的折扣。
2.3 积分具有或有性质。第一,积分只有到达一定的数量,方可按照公允价值兑换产品或者产品的折扣;第二,积分的兑现具有不确定性,兑现时间点、兑现与否均取决于消费者意愿。

3、 会计与涉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如上所述之规定,可以理解为销售价款包含了积分所能兑换的商品,属于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后取得的权益,消费者利用积分兑换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

3.1 增值税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行为发生时,企业收取的价款包括了主商品的价款以及积分对应的商品价款,企业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开具发票并缴纳税款,因此在消费者利用积分兑换商品时,企业不需要再对发出兑换商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计提销项税额(企业已经提前确认销项税额)。企业购入的供兑换的商品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况,可以依法抵扣。

3.2 企业所得税处理

    所得税法对该项业务没有特殊规定的,应该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也就是说所得税的处理,也应该按照财会函[2008]60号)第九条的规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确认所得,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没有差异,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以案释法:某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促销活动,消费者每购物满117元(含税),奖励5个积分,每20个分积分,可以在一年内兑换价值58.5元(含税)的商品,兑换商品超过可兑换价值的部分,应以现金补足。假如某一消费者一次性购物满1170元(含税)。

    分析:消费者一次性消费1170元,应奖励50积分,50积分对应的可兑换商品含税价为58.5/20*50=146.25元,换算为不含税价为125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5.00
           递延收益                         1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结转成本分录略。
    假如消费者用40个积分兑换一件140.4元的商品,以现金补足差价23.4元,剩余10个积分未兑换,该件商品的成本为8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0
        递延收益                       100.00(递延收益账户余额为2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假设该消费者的剩余积分到期且未兑换,应当将递延收益账户余额25元转入营业外收入。

总结分析及数据还原:企业合计收到消费者价款1193.4元,销项税额为1193.4/1.17*17%=173.4元,与企业账面计提的增值税(170+3.4)一致,增值税足额计提缴纳;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75+120=995元,还有25元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营业外收入。

    现金流(1193.4)=主营业务收入(995)+销项税额(173.4)+营业外收入(25)


http://blog.sina.com.cn/s/blog_aeb3b6de0102wkl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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