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数字认证: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后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一次性抵扣——被稽查补缴企业所得税
数字认证(300579.SZ)曾于2016年12月8日提交IPO创业板法律意见书,披露曾于2015年12月被主管稽查局追征三年内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95万元,即2012-2014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377.83万元、滞纳金116.90万元。律师认为,税务主管部门依照征管法52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其仅对公司追征税款、滞纳金,未作出行政处罚,公司上述行为并非偷税、抗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故不构成IPO障碍。
补缴事项梳理:①发行人应对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中尚未确认收入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2,346,145.28 元;②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后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一次性抵扣,发行人需因此补缴企业所得税 1,186,010.08 元;③发行人向渠道商免费赠送的部分包装物等销售行为应视同商品销售并按 17%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需补缴增值税 246,123.98 元。此外,最终确定滞纳金116.90万元。
大力税手注:
1.增值税超3%即征即退:根据数字认证公司2016年年报,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所得税前扣除待遇:根据财税〔2015〕119号,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而不是一次性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2015年12月17日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
《数字认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2016-12-08】详细披露如下:
三、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请发行人说明税务稽查的具体情况,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对税务稽查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发表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5年9月向发行人告知初步检查结果,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海国税稽处[2015]136号)。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发行人因其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如下行为需补交税款3,778,279.34元(其中补缴增值税246,123.98元,所得税3,532,155.3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①应对上述期限内收到的政府补助中尚未确认收入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②相关项目在取得软件著作权后不能参与研发费用加计抵扣;③向渠道商免费赠送的部分包装物等销售行为应视同商品销售并按17%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补交了3,778,279.34元税款及1,169,060.12元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本所律师认为,税务主管部门仅对发行人追征税款、滞纳金,未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发行人上述行为并非偷税、抗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发行人已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影响。
2. 2015年9月稽查局出具初步检查结果
《数字认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16-12-08】详细披露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9 月对发行人的初步检查结果,因如下原因,发行人合计需补交税款 3,778,279.34元,滞纳金 1,213,961.63 元:①发行人应对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中尚未确认收入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2,346,145.28 元;②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后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一次性抵扣,发行人需因此补缴企业所得税 1,186,010.08 元;③发行人向渠道商免费赠送的部分包装物等销售行为应视同商品销售并按 17%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需补缴增值税 246,123.98 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初步检查结果预缴了 3,778,279.34 元税款,并计提了 1,213,961.63 元的滞纳金,目前税务主管部门并未向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除此外,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合法有效。
3.所享受税收优惠情况
《2017-04-10:数字认证:2016年年度报告(更新后)》详细披露如下: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发布的国发[20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时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8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并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111002049)。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2011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按15%计缴。
本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0048)。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按15%计缴。
本公司之子公司安信天行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411001985)。
本公司之子公司安信天行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软件企业认定并取得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京R-2014-037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之子公司安信天行自获利年度起(2012年为首次获利年度),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取得批复后,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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