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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理] 【新三板税讯】爱尚鲜花:披露鲜花同城速递O2O业务模式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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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0 21:32: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爱尚鲜花:披露鲜花同城速递O2O业务模式的增值税处理


爱尚鲜花(836638.OC)于2016年11月22日发布挂牌材料,披露鲜花同城速递业务(O2O业务)模式的增值税处理。

大力税手附:爱尚鲜花同城速递O2O业务模式介绍

在鲜花同城速递业务(O2O 业务)中,公司主要通过两种模式进行销售:第一种为公司通过自有网站销售自有产品,网络平台仅作为公司进行展品展示和推广的平台,并且网站没有商家入驻,不属于“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第二种为公司通过在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获取订单,并将获取的订单通过转单平台花集网转给花店,公司为在京东、天猫、花集网入驻的商户,不属于“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

公司与线下花店签订一份总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结算方式等事宜。但每一笔具体的业务订单则是在电子商务平台生成有效订单后,经由公司客服人员在转单平台上,将客户订单转单给配送目的地就近的线下花店。

1.未开票收入的销项税补缴事宜:《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披露:由于大部分是面对个人客户,公司在前期存在发票开具不完整的情况。公司前期没有将未开票收入全部申报销项税。而仅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务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但公司在挂牌规范过程中,已就上述未申报销项税的部分按照13%税率进行补充申报,并在2015年8月补缴了增值税款。截至本公开说明书签署之日,有295万已于2015年12月申报,并等待补缴通知。

2.无法从上游供应商(花店)取得进项的措施:《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公司与线下花店合作,向其采购鲜花并支付相应款项。但由于线下花店普遍为个体户经营,无法做到每笔交易都提供相应的发票,使得公司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公司自2015年6月起,开始逐渐与线下花店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不再向其采购花材,而是改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且由花店作为承担风险的主体。重新签订协议后,公司的该项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6-11-22】详细披露如下:


【问题(2)公司回复】

公司针对“网络销售流转税缴纳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公司财务”之“五、财务状况”之“(二)、主要负债情况”之“5、应缴税费”中做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主要涉及到的流转税为增值税。申报期内,由于大部分是面对个人客户,公司在前期存在发票开具不完整的情况。公司前期没有将未开票收入全部申报销项税。而仅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务认证,用于抵扣进项税。但公司在挂牌规范过程中,已就上述未申报销项税的部分按照13%税率进行补充申报,并在2015年8月补缴了增值税款。截至本公开说明书签署之日,有295万已于2015年12月申报,并等待补缴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已向公司开具了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同时,公司与线下花店合作,向其采购鲜花并支付相应款项。但由于线下花店普遍为个体户经营,无法做到每笔交易都提供相应的发票,使得公司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因此,公司自2015年6月起,开始逐渐与线下花店重新签订合作协议,不再向其采购花材,而是改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且由花店作为承担风险的主体。重新签订协议后,公司的该项业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公司针对“退换货等特殊情形下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四节之“四、报告期利润形成的有关情况”之“(四)影响利润主要成本费用情况分析”之“1、销售费用”中做了补充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鲜花销售具有很强时效性的这一特点,公司在报告期内基本不存在退换货的情况。如果货物不满足客户要求,公司将对其进行协商赔偿,不会要求客户将鲜花退还给公司。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为:在发生赔偿事项时,直接将支付的赔偿款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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