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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新三板税讯】同力股份:因外资变内资被追征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3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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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00:05: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三板税讯】同力股份:因外资变内资被追征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379万元


同力股份(834599.OC)于2017年12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同力重工从2006年至2010年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在2010年3月因外资变内资、同时取得高新技术资质,根据规定被追缴企业所得税共计13,794,082.65元。“截止2010年3月31日,陕西同力重工有限公司因外资变内资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法规定追征企业所得税共计13,794,082.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编号1711060号缴款凭证,陕西同力重工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24日补缴13,794,082.65元。故公司已按照规定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2017-12-04】详细披露如下:


③公司是否按照规定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之“第一节基本情况”之“四、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公司股本形成及其变化情况”之“7、2010年3月,同力有限股权转让并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补充披露了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相关信息,补充披露如下:

主办券商查阅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创业园税务所于2010年6月23日出具的《陕西同力重工有限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报告》。

根据该调查报告,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后,2007年5月21日,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关于陕西同力重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复函》(市国税局直函[2007]50号)文件为依据,认定同力重工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优惠期从2006年至2010年。同力重工在2009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0961000374,2010年5月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减免税期2009年至2011年,税率15%。

截止2010年3月31日,陕西同力重工有限公司因外资变内资及高新技术企业税法规定追征企业所得税共计13,794,082.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编号1711060号缴款凭证,陕西同力重工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6月24日补缴13,794,082.65元。故公司已按照规定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1)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期间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备案手续,合法合规。(2)2010年3月,公司由中外合资变更为内资企业①公司转内资的程序履行了法定的审批、备案手续,合法合规。②公司转为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充足。③公司已按照规定补缴公司作为外资企业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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