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来源: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人气:513 发布时间:2018-02-07
摘要: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文,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将以专题系列的形式,和您聊聊房地产开...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房地产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为此发文,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为了帮助您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将以专题系列的形式,和您聊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
本专题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篇章:一是基础篇,二是实务篇,三是申报篇。其中基础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基本政策及基本概念;实务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收入、成本、毛利额的处理以及常见问题;申报篇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阶段申报表的填报实务等。
基础篇
基本政策
要想做好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就要先对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深刻的了解。
那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总局关于房地产行业所发布的文件都有哪些。
「天职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相关说明
2.以上列举政策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主要且普遍适用的政策。
3.对某些特殊情况在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看当地具体规定,如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业务实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6月1日,2016年3月1日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6月份开始预售。
问题1:
在2017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能否作为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能。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即该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显然2017年度不属于企业的筹建期间,不能适用2012年15号公告关于招待费扣除的规定。
问题2:
2017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向以后年度结转,待2018年有预售收入时再一并扣除?
答:不可以。
曾经有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http://www.shui5.cn/article/51/118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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