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三月底前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个什么鬼,怎么样去计算?怎么样去申报?对于小会计们来说,还真没几个能说得清楚。不过,有凡人在,这都不是问题。
其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个什么鬼
对于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全部11个项目的所得额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哦,我知道了,就是个人在一年内每个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应纳税所得之和达到或超过12万元”凡人刚开个头,小会计甲就大声抢答了。
“恭喜你,虽然你抢答得很快,不过很可惜,答错了!”
小会计要注意,这里的错误有两处。
第一个错误,不是年内每个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的“所得额”合计,而是年内单项收入无论是不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其“所得额”都要并入合计。
第二个错误,这里的“所得额”可不是“应纳税所得额”的意思。其实这里用“所得额”一词实在是无奈之举,凡人也曾经绞尽脑汁,也没想出个更恰当的词来。这里的“所得额”针对不同的应税项目,有的是收入额,有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又是计税所得额,总之很复杂,我们可以一项一项地来看: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8个项目来说,“所得额”指的是未减除费用和税金的全部的收入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2016年“营改增”的影响,对于个人出租房产的财产租赁所得,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其全部税金不得扣除。但是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财税〔2016〕43号)。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所得额”指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同样,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前的,其全部税金不得扣除。但是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所得额”指的是按税法规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得额”指的却又是承包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再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这时小会计甲又插话了“按照前两次纳税期限的说法,财产租赁一次收取了跨年租金,是不是都要计到收入年度的“所得”里啊?”
“必须是!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另外,我看个人转让房产,很多地方都是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又如何确认所得啊?”
“这个很简单,个人转让房产的‘所得’指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那就需要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折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就行了。举个例子,个人转让房产100万元,按1%征收率缴纳了1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所得’时,只需将1万元按20%的法定税率倒算成‘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就行了。”
其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该去哪里申报
理解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怎么算出来的,这还不够,小会计们还得知道该到哪里去办理纳税申报,毕竟现在离3月31日只有40天的时间了。小会计们日子过得很辛苦,兼职的、代账的、开网店的、做个体的不少,收入不高,年所得没有12万元以上,也还过得去。好吧,其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大都和小会计们一样,也是有着这样那样不同的收入来源,那么纳税申报地点该怎么去确定呢?其实很简单,记住凡人编的一段顺口溜就行“有单位的随单位,两处以上选一个;无单位看经营地,无经营选户籍地;户籍常住不一致,两地自主选一个;纳税地点一选定,变更之前先备案。”
“有单位的随单位,两处以上选一个”
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无论你的收入种类有多少,都在什么地方,都应当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都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单位看经营地,无经营选户籍地”
纳税人的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其纳税地点的选择要看纳税项目来决定。主要看纳税人年所得项目中是否有生产经营所得(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果有,就应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纳税人多地经营的,和多处任职一样,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在纳税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那么就应向纳税人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户籍常住不一致,两地自主选一个”
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在纳税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应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地点一选定,变更之前先备案”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