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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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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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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6/n2199823/n2199848/n2200112/c2326754/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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