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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讯】挂牌奖励资金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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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7:16: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挂牌奖励资金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导读:大力税手在同花顺金融客户端搜集“政府补助”类公告,仅2017年1月1日至5月16日就显示出176条相关公告信息,我们仅以如下两例来分析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挂牌奖励的税会处理。

案例1:洪汇新材(002802.SZ)

2017年4月28日洪汇新材年报披露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挂牌奖励136.66万元。该奖励为2014年6月收到并于当期记入递延收益,2016年6月份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满足文件规定条件且签署了《退还扶持资金承诺书》,故在2016年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017年5月11日再次发布公告称收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594.86万元。

1)、2017年4月28日《洪汇新材: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如下:

其他说明:2014年6月,收到上市企业扶持奖励1,366,600.00元,根据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锡府发〔2013〕17号文件规定及本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出具的《退还扶持资金承诺书》,记入递延收益;2016年6月份本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满足文件规定条件,故在本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2017年5月11日《关于收到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的公告》(2017-012)公告披露如下: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及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拨付的企业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累计为594.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公司2016年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服务业(金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金融办[2016]25号)(锡财金[2016]3号)的文件精神,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拨付公司上市扶持奖励资金100万元;根据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上市和挂牌的意见》(锡府发[2016]6号)的文件精神,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人民政府拨付公司上市扶持奖励资金494.86万元。

案例2:北汽海华(835480.OC)

2017年4月5日北汽海华发布公告称,2017年3月收到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80万元,列入2016年报“其他应收款”借方和“营业外收入”贷方。由于在2016年度报告期内已取得了相应的政府补助文件,文件中明确记载项目及金额,各笔款的拨付均有相应财政预算作为保障,故列入2016年年报反映。

《北汽海华:关于2016年政府补助说明的公告》[2017-018]公告披露如下:





根据财政补助文件,公司上述435.4万元政府补助均不属于构建长期资产等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形,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且不属于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补助。
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取得了相应的政府补助文件,文件中明确记载项目及金额,各笔款的拨付均有相应财政预算作为保障,且截止2017年3月29日之前公司已全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共计435.4万元,确认为其他应收款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讲解关于政府补助的处理规定。

大力税手分析:

1、挂牌奖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相关指南、讲解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挂牌奖励是否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对于挂牌奖励资金,通常是不符合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所指“专项用途”的要件,因此并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挂牌奖励是否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只提到了中央财政补偿,以致有一些人士认为地方财政补贴是不符合条件,这个逻辑是有问题的。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但并没有反向推导出地方财政补贴就需要作为应税收入。企业取得由地方政府支付的挂牌奖励资金,虽然不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但我们认为该收入不属于向地方政府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也不征收增值税。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mid=1&cid=82&aid=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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