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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证监会IPO审核税讯】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往期实际控制人通过11家单位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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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2 21:52: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证监会IPO审核税讯】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往期实际控制人通过11家单位无偿占用资金、而补缴所得税滞纳金3412万元,IPO申请被否决


证监会网站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证监许可〔2012〕715号决定,针对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实际控制人通过11家单位无偿占用资金而补缴2007-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2576万元、滞纳金836万元的事项,未予核准IPO申请。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11家单位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行为,且实际控制人未向你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你公司于2010年5月分别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0,732,407.42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028,086.99元,并缴纳滞纳金共8,364,314.30元。……”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2年05月28日

名  称: 关于不予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文  号: 证监许可〔2012〕715号

关于不予核准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2〕715号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2年4月25日举行2012年第7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11家单位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行为,且实际控制人未向你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你公司于2010年5月分别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0,732,407.42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028,086.99元,并缴纳滞纳金共8,364,314.30元。你公司未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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