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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处罚] 【上市公司税讯】赛摩电气:拟收购标的通过自查、主动补缴往期税款及滞纳金7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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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4 19:54: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税讯】赛摩电气:拟收购标的通过自查、主动补缴往期税款及滞纳金747万元


赛摩电气(300466.SZ)于2018年4月4日发布重组法律意见公告,披露广浩捷及其子公司2017年9月通过纳税自查主动补缴2015-2016年税款及滞纳金746.55万元事项: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02.8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70.86万元、个人所得税65.25万元、滞纳金70.39万元;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02.22万元、增值税及附加76.27万元、个人所得税196.16万元、滞纳金62.54万元。

大力税手附:赛摩电气重组方案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浩捷100%股权(不涉及关联交易)。

《300466赛摩电气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2018.4.4】详细披露如下: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9月,广浩捷及其子公司通过纳税自查补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02.86万元、增值税及附加70.86万元、个人所得税65.25万元、滞纳金70.39万元;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02.22万元、增值税及附加76.27万元、个人所得税196.16万元、滞纳金62.54万元。广浩捷及其子公司上述补税事项均为公司通过纳税自查主动补缴,根据珠海市金湾区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1月至2月出具的《证明》,广浩捷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浩捷已主动对报告期内未税收入补计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支付的员工薪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支付了相关的滞纳金,取得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及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广浩捷及其子公司自查补缴相关税款及其滞纳金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广浩捷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从事相关业务所必备的资质或许可,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之情形。
2.广浩捷股东现时合法持有广浩捷合计100%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被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形,依法有权进行转让。
3.广浩捷合法拥有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浩捷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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