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公司债税讯】浙江永利实业集团:子公司减持孙公司限售股,被稽查追缴营业税及附加2849.55万元,子公司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发布公司债(124418.SH)年报,披露2017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绍柯地税稽处[2017]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公司之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2015年5月减持本公司之孙公司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共计28,495,500.00元。 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述税务处理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
《124418 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含担保人财务报告)(以此为准)》【2018.5.8】详细披露如下:
2.或有事项
(1)主要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2017年11月29日,绍兴市柯桥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绍柯地税稽处[2017]3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本公司之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2015年5月减持本公司之孙公司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共计28,495,500.00元。本公司之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税务机关的上述税务处理与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已向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其出具的绍市地税复[2018]1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公司之子公司精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稽查税款24,132,868.79元。
http://www.dlsstax.com/index.php?m=Index&c=Content&a=index&cid=82&aid=11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