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快乐购:重组标的作为经纪公司为艺人扣缴个税分两种情形——与艺人工作室结算则不存在扣缴义务、与艺人直接结算则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
快乐购(300413.SZ)于2018年4月2日发布重组报告,披露收购标的(天娱传媒、芒果娱乐和芒果影视)从事艺人经纪服务的业务流程和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艺人经纪业务收入的合理性以及为艺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等。
主要事项梳理如下:
1.艺人经纪业务成本:艺人运作业务的成本主要是艺人的培养成本、艺人作品的制作费用、艺人分成成本及相关人员的工资、差旅费、餐饮费等。
2.扣缴个税情况: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艺人合作的收入结算模式分为与艺人工作室结算或者与艺人直接结算两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安排如下:1、对于设立工作室的签约艺人,由艺人工作室与标的公司结算并自行缴纳艺人从事演艺活动所获各项收入的税款;2、对于与标的公司直接签约的艺人,由标的公司为艺人全额代扣代缴从事演艺活动所获各项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为:以劳务报酬的所得方式为艺人申报个人所得税。
《300413快乐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2018.4.2】详细披露如下:
(4)标的公司经纪业务相关情况及其收入的合理性
①艺人经纪服务流程
天娱传媒、芒果娱乐和芒果影视的艺人经纪服务流程如下:
A、接受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B、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项目预付款,企业确认到款情况;C、艺人管理部门安排艺人具体档期;D、服务完成后,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合同尾款;E、财务人员根据款项到款情况并和艺人管理部门确认艺人活动执行情况,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款项;
②艺人经纪服务收入确认原则
艺人经纪业务收入一般确认原则为:……在满足收入一般确认原则的同时,艺人经济业务收入具体确认原则为:
A、艺人演出服务
业务服务期限较短,大多为艺人举办商业演出或举办演唱会,在签约艺人完成合同指定义务后确认收入款项。
B、艺人拍摄服务
拍摄服务包括艺人拍摄影视剧及艺人录制节目,业务服务周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在合同约定的艺人完成期限届满后确认收入款项。
C、艺人代言服务
艺人代言期间一般为1至2年,代言期间一般需艺人完成视频广告拍摄,主题歌录制,地面公关等活动内容,收入确认的具体方式应从具体的合同条款所判断,如果合同中已注明艺人义务履行完毕后,除发生不可抗力外,企业所收取的劳务报酬不予返还,可一次性确认,如果合同中除了注明不可抗力之外,还需艺人具备排他性条款或者保持自身良好形象条款等外,则应在代言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款项。
艺人经纪业务成本主要为根据与艺人签订的艺人经纪约所需支付的艺人劳务分成款及其他项目零星支出,如项目差旅费、艺人服装造型费等。
3)艺人经纪服务业务收入及成本合理性
同行业公司选取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较。
该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为艺人经纪及相关业务收入在旗下艺人从事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服务已提供,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及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时确认。具体到业务服务类型,艺人参演电影获得的片酬,在该艺人的拍摄劳务全部结束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商业演出在演出已提供时确认收入;代言类在代言期间内平均确认;演唱会在演唱会已举办完成时确认收入。
艺人运作业务的成本主要是艺人的培养成本、艺人作品的制作费用、艺人分成成本及相关人员的工资、差旅费、餐饮费等,艺人运作业务在符合收入条件确认之日起,按照经纪合约约定的比例计算应属于艺人的分成金额确认为成本。其中商业演出在演出已提供时结转成本,代言类在代言期间内按照收入确认比例结转成本,演唱会在演唱会已举办完成时确认成本,艺人片酬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起,按照经纪合约约定的比例计算应属于艺人分成的成本确认为成本。
从收入确认政策及成本结构对比,天娱传媒、芒果娱乐、芒果影视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趋同,天娱传媒、芒果娱乐、芒果影视与旗下艺人经纪约中已规定,双方对于标的公司所取得的服务收入以分成的形式分配,因而其在艺人完成指定义务后,按项目合同款的总额确认营业收入,并将支付给艺人的劳务分成款确认营业成本,收入及成本确认具备合理性。
从艺人毛利率情况及艺人经纪服务收费比率而言,由于不同的艺人之间商业价值差异较大,不同的艺人给标的公司带来的经济收入也各不相同,因而各标的公司的毛利率不具备横向可比性,毛利率的高低取决于标的公司艺人在市场中的影响力,同时也取决于客户对于标的公司艺人的依赖度等多方面因素所决定。
(5)艺人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艺人合作的收入结算模式分为与艺人工作室结算或者与艺人直接结算两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安排如下:1、对于设立工作室的签约艺人,由艺人工作室与标的公司结算并自行缴纳艺人从事演艺活动所获各项收入的税款;2、对于与标的公司直接签约的艺人,由标的公司为艺人全额代扣代缴从事演艺活动所获各项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为:以劳务报酬的所得方式为艺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作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艺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如下:
据此,针对第1种情形,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签约艺人个人或其个人工作室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若该等签约艺人存在偷税漏税情况,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亦不对其偷税漏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针对第2种情形,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该部分所得税,税务处理合规。主管税务机关已就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出具税务合规证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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