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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以案说法】董事费个税税目适用错误被查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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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09:1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以案说法】董事费个税税目适用错误被查补税款


一、案情简介

2013年,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置业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经查该公司支付3名在职职工每月领取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税目错误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0.45万元。


二、处理结果

该稽查局作出责令该公司补扣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 )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四、延伸提示

1、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全面了解,及时更新知识,避免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损失。

2、对于董事费征收个税一定要分清董事是外聘的还是内部兼职的,只有董事不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的才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3、该案例中3名董事为在职职工,每月领取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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